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被罚款5000元

金融界2024年2月23日消息,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因违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被长沙县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5000)。
据公告内容,2024年01月27日18时26分,长沙县行政执法局果园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长沙黄花国际机场T2航站楼到达层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雷*山驾驶车牌号为湘ADK2736北京牌小型轿车通过“滴滴车主”APP接收了网络预约出租车订单,从范思·FANS江景智控酒店(长沙五一广场店)承接1名乘客至长沙黄花国际机场T2航站楼到达层进行营运。经查,湘ADK2736北京牌小型轿车所有人为雷*山,车辆核定载客人数为5人,使用性质为非营运。雷*山使用该车在“滴滴车主”APP上注册,从事网络预约出租经营服务,雷*山使用“滴滴车主”APP由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负责运营管理。执法人员要求雷*山出示自己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和该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雷湘山在现场表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其驾驶的车辆也未取得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案处理)。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作为网约车平台公司,其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02月02日对其进行了立案调查,明确聂智、郭力具体承办案件查处工作。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委托驾驶员雷*山到达我队接受调查询问,经过依法检查、拍照及对受托人进行询问,确认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属实,综上各项证据,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的违法事实清楚,并无争议。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构成了违规行为。根据处罚决定,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被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