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年内被强奸七次?诬告敲诈团伙落网,无罪推定应坚持 | 快评

2024年2月26日,最高检发布了一批2023年检察机关典型案例,其中一起“三人团伙引诱男方发生性关系后敲诈钱财,最终因敲诈勒索罪等获刑”的案例引发关注。
据介绍,2021年6月至11月,王某甲、王某乙、李某某(女,2004年6月出生)共谋,由王某甲、王某乙冒充李某某的成年亲属,由李某某通过社交软件或到酒吧等场所结识男性,以“假装醉酒、无处可去”等借口引诱男方与其发生性关系,故意在对方身上留下抓痕,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被强奸,再由王某甲、王某乙以此为要挟向男方索要财物。
这个三人团伙采用此种犯罪方式共诬告陷害孙某某等8名被害人,导致其中3人被立案后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措施,并对4名被害人敲诈勒索23.7万元,实际非法获取赃款8.7万元。2023年1月17日,安阳市文峰区法院以诬告陷害罪、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王某甲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王某乙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两万元;李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与一般的“仙人跳”不同,李某某并非“主动上门”,而是打着“结识男性”的旗号先行“下套”,其欺骗性还要技高一筹;其次,如果说“仙人跳”仅仅追求“讹钱走人”的话,这个三人团伙作案的“标的”更大,出招还更凶狠:报警谎称未成年女性被强奸,然后以“出具谅解书就撤案”勒索钱财。“8起诬告陷害,其中4起实施了敲诈勒索,还有3人被立案拘留逮捕”的情况显示了其为害之烈。
本案案情显示了一个令人忧虑的现象:放宽强奸案的证据标准,不坚持无罪推定,反而搞有罪推定,正是让这个犯罪团伙屡屡得手的一大诱因。这是本案传达出的一个警讯,理应加以特别关注:
强奸罪兹事体大,与杀人放火一样属于刑事犯罪,绝不可以轻心掉之。控方理应秉承“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以“超越合理怀疑”的举证标准拿出过硬证据链才能让罪名成立,必须坚持无罪推定,就像其他任何刑事案件一样。在本案中,犯罪团伙仅仅“在对方身上伪造抓痕”就可以成功立案并实施诬告陷害与敲诈勒索行为,这表明警方与检方应该是过于轻信了他们的“证据”,无形之中大大降低了证据标准,造就了八名诬告受害者,其中三人身陷囹圄。
在现实中,“强奸罪取证困难”也往往被异化成一种借口:“因为取证困难,所以不能要求我举证”,这是对“谁主张,谁举证”“无罪推定”法治原则的侵犯,也让被指控者陷入了自证清白的境地。事实上,“强奸罪”并非不能举证,举凡视讯影音资料,生物信息资料(体液、毛发、皮屑、纤维、指纹、掌纹、脚印等)或是暴力、恐吓、拘禁的痕迹都在证据之列,而不能仅仅凭着“身上有抓痕”就轻易立案或是拘捕。
在喧腾一时的“2023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中,案件判决之所以引发舆论反弹,就是因为女方出示的“纵火”“手部淤青”证据太过牵强,与监控录像中两人在电梯的亲昵友好状态产生非常之大的冲突;而在河北唐山的“婚介所诬告强奸案”中,受害人小邸在2023年才等来了无罪判决,而他已经在狱中服刑了三年,当初被诬告强奸时的证据仅仅是“女方发生关系后又不愿意了”。
长期以来,法律界流行一种看法:为了保障真被强奸的女性敢于报案,只有男方被诬告并判刑入狱,诬告方才构成诬告陷害罪。这种看法客观上等于人为地降低了强奸案的举证标准,不符比例原则,还可能反过来形成了负向激励,比如本案中的三人团伙八次诬告陷害居然次次得手,还有三人被凭空构陷被拘被关。证据标准的宽松,无疑“鼓励”了有心之徒去伪造证据。
事实证明,在巨大利益的诱惑面前,总会有幸进之徒寄望于抓住一切可能的套利空间,利用证据标准的宽松为自己牟利。以本案的情况来看,这个三人犯罪团伙已经“相当成功”,而且其“最终落马”也是事出偶然,这一点无疑更加令人忧虑。
本案中的三人犯罪团伙虽然屡屡得手,但还是在两个细节上露了马脚:其一,“一名女性半年被强奸七次”的情况着实太过离谱,完全不符合中国现在的治安状况;其二,王某甲与王某乙冒充李某某亲属的多次操作实在有些太过“巧合”“套路”,在检警机关信息共享之后终于现出了猫腻。
不难设想的是,如果三人团伙的作案手法再“细腻”一些,是否这个团伙还会继续作奸犯科下去?是否还会有更多的受害者上当受骗?三名已经被错关错抓的受害人,又是否一直等不到沉冤得雪的那一天?更进一步而言,如果这个三人团伙“见好就收”的话,是否就永远不会被法律追究,乃至换一种犯罪手法继续作案?
本案中的犯罪团伙已经以敲诈勒索罪与诬告陷害罪定谳,这是一个好的结果。不过案情显示,本案的可讨论空间仍然很大,也有一些未尽事宜有待解决。受害人有权继续发起民事诉讼,洗刷自己的冤屈并要求民事赔偿。同时,公检法机关在办理强奸案的时候,有必要更进一步严格与细化证据标准,让控辩双方的权责对等,方能打击类似的犯罪团伙,不让一个好人受害,也不让一个坏人得逞。
王兢
责编 陈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