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应当如何说理?从劳荣枝案死刑复核裁定谈起 | 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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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律师在律师事务所内研究案卷。(人民视觉供图)
劳荣枝案近期已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核准劳荣枝死刑的裁定,正式给该案的司法程序画上了句号。作为死刑复核程序的终端司法产品,最高法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案的刑事裁定书。这份长约8000字的裁定书,再次引起社会关注。
其中最大的亮点,无疑是用将近一半的篇幅,对辩护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逐一进行回应,并通过以争点为导向的说理方式,详细阐述了裁定核准劳荣枝死刑的理由与依据。这在此前并不常见。
最高法公布的这份裁定书,作为裁判文书上网的典型范例,生动有力地表明:辩护意见是裁判文书的灵魂;裁判文书上网是司法公开的法宝。实践反复证明,只有认真对待辩护权,加强裁判释法说理,坚持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才能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摆脱司法“走过场”的质疑
一段时间以来,经常有辩护律师反映,尽管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的立场出发,从事实和法律等层面提出辩护意见,为辩护工作付出诸多努力,但却未能得到司法机关的足够重视,也未能通过裁判文书得以全面呈现。这不仅使辩护律师产生职业挫败感,还容易引发辩护律师与司法机关之间的误解和矛盾。实践中令人费解的“审辩冲突”等问题,与辩护意见的司法遇冷密不可分。
实际上,司法裁判是否回应辩护意见,不仅关乎司法职业共同体的互相体认,而且关乎司法人权保障这一时代主题。认真对待辩护意见,既是对辩护职业的尊重,更是对辩护权的保障。这是加强司法人权保障的题中应有之义。
试想,如果司法裁判忽视乃至脱离辩护意见,不注重理性对话、以理服人,一味自说自话,甚或刻意回避问题,就难免使司法裁判异化为“一言堂”。这种做法有违司法人权保障宗旨,也很容易导致司法公信陷阱。即便裁判结论可能是公正的,但因辩护权利削减,以及裁判说理不足,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公信力难免受到质疑。同时,辩护意见在裁判文书中的缺位,也与司法兼听则明的宗旨不符,进而影响司法定分止争的制度功能。
要想摆脱司法“走过场”的质疑,改变辩护“游离于程序之外”的司法怪象,一项可行的建议就是,将辩护意见作为正式的法律文书,赋予其与其他官方法律文书相同的法律地位。通过提升辩护意见的法律地位,有助于促使司法机关重视辩护意见,加强裁判说理,通过裁判文书提供“可获得”“看得见”“信得过”的正义。辩护意见的法律文书转向,也能促使辩护律师更加注重辩护意见的形式和内容,从根本上提高辩护质量。
从这个角度看,劳荣枝案的死刑复核裁定,与传统的裁判文书相比,其独特之处在于,通篇体现了对辩护权的法律保障,以及对辩护意见的认真对待。
首先,裁定书明确指出两名辩护人的身份信息,改变了此前有的死刑复核裁判文书未列明辩护人信息的做法。其次,裁定书明确表明辩护人的委托辩护属性,确认了辩护人在死刑复核程序中依法享有的法律地位。同时,裁定书强调,在复核期间,最高法合议庭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体现了死刑复核程序的正当程序要求。更重要的是,在裁定书的整个核心板块,最高法系统梳理了辩护意见,并逐一作出回应。一言以蔽之,死刑复核程序在保障辩护权、维护司法公正等方面的制度功能,在这一案件中得到了充分的呈现。
以争点为导向的裁判说理
作为司法裁判活动的最终产品,裁判文书是司法程序和裁判结论的官方载体,体现了司法的品质和成色。针对裁判文书说理不足这一社会关切的问题,最高法于2018年出台《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强调指出,通过阐明裁判结论的形成过程和正当性理由,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时至今日,裁判说理已成基本的司法共识和社会共识。
需要指出的是,裁判说理并非限于裁判文书本身。作为司法理性的要求,裁判主体在司法过程的各个环节,只要作出事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司法决策,就需要说明理由。当然,从司法公开角度看,裁判文书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官方文件,更应详细阐明裁判理据。公众透过裁判文书,不仅可以了解裁判结论,还能获悉案件全貌。裁判文书就像一面镜子,折射出司法程序的得失。
问题在于,裁判文书应当如何说理?如何评估裁判说理的标准?显然,说理不能沦为空洞说教,也不能自说自话,更不能强词夺理。相反,没有争点,就没有裁判。裁判说理的核心在于,针对诉讼主张和争点,结合案件审理情况进行有的放矢的释法说理。毫无疑问,辩护意见凝聚的案件争点,是裁判说理的实质所在。没有辩护争点,裁判文书将成为僵死的躯壳。劳荣枝案死刑复核裁定书的精彩之处,就在于以争点为导向的裁判说理。
该裁定书按照规范的格式要求,介绍了案由、审理经过和复核确认的事实,随后概述辩护律师提出的综合辩护意见。在此基础上,该裁定书结合辩护律师提出的八个方面的具体辩护意见,逐一进行了极具针对性的综合评判。基于裁判文书行文简洁的考量,该裁定书对辩护意见进行了准确的概括归纳,简明扼要地呈现了案件争点。相应地,最高法针对案件争点逐一加以分析,呈现了司法裁判的基本脉络。
该裁定书显示,辩护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涉及笔迹鉴定意见、非法证据排除、共同犯罪证明标准、司法精神病鉴定、死因认定、共同犯罪责任认定和管辖、合议庭组成、指定法律援助律师、增加罪名等诸多争点。最高法结合查明的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有理有据地对相关争点作出了理性回应。其中蕴含的司法裁判规则,尽管可能尚有争议,但是清晰地表明了最高法对辩护意见的评判结果,以及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裁判尺度,值得我们继续深入探究。
辩护争点切中要害,司法裁判回应到位,这是经典案例的灵魂所在。尽管劳荣枝案是死刑复核裁判的具体个案,但是管中窥豹,我们可以看到,最高法的死刑复核程序在严把死刑案件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程序关和政策关等方面发挥的关键作用。或可认为,以该裁定书为样本,死刑复核裁判文书,推至各类裁判文书,都能认真对待辩护意见,进而形成一种充满司法理性和权利内涵的新型裁判风格。
裁判文书公开,确保司法公平的不二选择
最高法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劳荣枝案的死刑复核裁定书,使得我们可以及时知晓该案的裁决结果和裁判理由。通过该案裁定书释放的信息,我们可以看到,最高法在保障辩护权、重视辩护意见和裁判说理等方面作出的表率作用。我们还从中感受到,最高法通过死刑复核程序践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政策的努力。
凡此种种,无疑都与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制度息息相关。试想,如果劳荣枝案的死刑复核裁定书没有及时上网公布,公众对该案裁判结果、裁判理由的持续关注势必难以得到满足。相应地,该案裁定书彰显的政策和法律精神,以及司法裁判承载的社会导向功能,也都无从谈起。
诚然,劳荣枝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其一直备受社会关注,将该案的死刑复核裁定书上网公布,有助于呼应社会公众的普遍关切。不过,人同此心,心同此理。如果认识到,每个案件都与个体权利紧密相关,都值得社会关注,那么,裁判文书上网这一制度安排,无疑是确保司法公平、公开、公正的不二选择。
最高法近期正式上线“人民法院案例库”,并公开表示,裁判文书上网的力度只会加强、不会减弱。有理由相信,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人民法院案例库为载体的重要举措,必将在深化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方面继续发挥不可替代的关键作用。希望劳荣枝案死刑复核裁定泛起的法治涟漪荡漾开来,持续推进刑事法治进程。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刘静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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