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被起诉人能否吊销驾驶证?检察机关深化行刑反向衔接确保“罚当其错”

交通肇事不起诉后能否免于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执法实践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间产生分歧的深层原因是什么?如何落实交通肇事不起诉后的非刑罚法律责任,织密轻罪治理责任网?日前,浦东新区检察院针对交通肇事相对不起诉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间存在的执法分歧问题,在深化完善行刑反向衔接领域做出了有益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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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东方IC
案件回放
近日,犯罪嫌疑人万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掉头时,适遇贾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至此,造成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交通部门认定,万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万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案发后在保险理赔范围外积极赔偿并获得被害方出具的谅解书,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经过公开听证,浦东新区检察院依法对万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轻罪不起诉不等于不罚
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作出后,该案线索从刑事检察部门移送至行政检察部门,由行政检察部门对案件的后续处理展开跟踪监督。
行政检察部门对案件全面审查发现,万某某作为违反交通法规行为人,应当承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而相关行政部门并未对其作出相应处罚。
“被免于刑事处罚后,也未受到行政处罚,这对被不起诉人来说,相当于‘无事发生’,这明显有违公平。”承办检察官指出,本案中万某某行为实际已破坏交通秩序,还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公共财产造成了危害,因罪轻不起诉不等于不罚,若免于刑事责任又不承担行政责任,一方面不利于排除公共安全隐患,另一方面也有违公平。
真正实现“罚当其错”,才是公平正义的体现。为消除追责盲区,破除“不刑不罚”怪圈,浦东新区检察院向相关行政部门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依法对被不起诉人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收到《检察意见书》后,相关行政部门采纳检察机关的意见,最终对万某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精准监督“不枉不纵”
不仅要知其然且知其所以然。秉持着这样的办案理念,行政检察团队从个案出发,持续对类案深入分析研判。
经行政检察部门经排查发现,像万某某这样,交通肇事被不起诉后既免除刑事处罚又不承担行政处罚案件并非个例。执法实践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间产生分歧的深层原因是什么?带着疑问,检察官多次走访相关部门,针对案件定性、法律适用等问题展开交流讨论。经过深入查找原因,了解到问题的症结在于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在认知上存在分歧。
相关行政部门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规定,认为交通肇事案被不起诉人未经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故无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针对上述认知分歧,检察机关对前述部门规章的相关上位法依据、条文释义、行政执法与行政诉讼判例等情况展开查询、梳理,发现针对交通肇事不起诉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具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明文依据,且有行政执法、行政诉讼实例支撑。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范的行为人若客观上存在犯罪事实,则需要分别承担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承办检察官解释:“在该类案件中,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并非非此即彼的选择关系,而是并列关系,行为人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
为破解这一执法实践分歧,深化共识,浦东新区检察院进一步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研讨,积极主动统一认识,并探索建立线索接收、审查、处理及反馈机制,强化对行政机关处理情况的跟踪与监督,推动形成执法司法合力,确保不起诉案件“不枉不纵”。针对上述执法分歧,双方已达成共识。目前,检察机关制发的检察意见书均得到行政机关采纳认可,其中2件已经做出行政处罚。
该案的办理正是针对交通肇事案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后,是否应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检察实践回应,也率先在全市形成行刑反向衔接的“浦东做法”。下一步,浦东新区检察院将持续深化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做好、做优不起诉“后半篇文章”,以精准监督实现“罚当其错”,高质效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通讯员 施晨霞 新民晚报记者 郭剑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