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公司员工因下班忘打卡遭“负激励”100元?涉事公司回应

(观察者网讯)3月28日,有网友爆料,山东某食品公司两名员工因上下班忘打卡受到“负激励”处罚。
该公司遭曝光的一则考勤通报显示,3月22日至24日公司各部门的考勤打卡经核对出现问题,根据公司制度,一名屠宰班员工因下班忘打卡,负激励20元,另一名行政人资部员工因上班忘打卡,负激励100元。该通报显示的传达范围为公司全体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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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爆料截图
观察者网联系到涉事公司,该公司工作人员“张经理”表示不知道相关情况,“(自己)不负责这块、正在外面出差”,需要向有关负责人做进一步了解。观察者网又电联该公司人资部负责人,电话响铃后遭到挂断。观察者网也向该公司发送邮件询问,截至发稿未收到回复。
据涉事公司网站公开信息,该公司于2018年5月9日成立,注册资本5000万元,法人代表高贵香,位于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庙山镇驻地西部2公里处,主要包括生猪屠宰分割、熟食加工销售、商品猪生态养殖,总投资10.2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在该公司官网经营理念一栏中,企业理念包括“团结拼搏”“激励绩效”“挑战自我”等词汇,管理理念中则包括“用制度驾驭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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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公司官网截图
网传通报中的“负激励”制度引发网友热议,有不少网友称自己所在的公司也有“负激励”制度,还有网友表示此类罚款制度还有“乐捐”“成长基金”“感恩”等不同叫法。也有网友指出,企业没有罚款权限,这些变相称呼是为了绕开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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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评论截图
关于“负激励”制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山东审判”2023年9月曾发文《用人单位制定的名为“负激励”实为克扣工资的规章制度不具有法律效力》。文章公布一起典型案件,案件中某物流公司规定驾驶员发生事故全责/主责负激励12000元,同责负激励6000元,次责负激励3000元,有责事故驾驶员负激励后予以辞退,该公司按此规定辞退在事故中承担次责的驾驶员宋某,引发纠纷。
裁判结果显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激励方案中关于负激励的规定应属无效。激励方案名为负激励,实质上是克扣员工工资和罚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除法定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强制性规定。最终,法院判决某物流公司的安全管理激励方案不具有法律效力,其据此解除与宋某的劳动合同违法。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出,诚实守信履行合同、公平确定权利义务既是基本的道德要求,也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用人单位无视或者规避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制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管理制度未经职工讨论,以负激励之名行克扣工资之实,侵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违反了劳动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用人单位依此为据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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