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重拳出击“霸王条款”“预付费”等消费乱象 明确直播带货责任主体

本报记者 许礼清 北京报道
伴随着平台经济不断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例如,虚假营销、“大数据杀熟”、自动续费、退款难等问题层出不穷。
对此,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要求“优化消费环境”,而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也提出“实施‘放心消费行动’,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并列入了国务院今年的重点工作。
在此背景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这也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一部配套行政法规。据了解,该《条例》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
《中国经营报》记者获悉,此次《条例》全面加大了对消费者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安宁权、个人信息等保护力度,同时强调与时俱进,对预付式消费、直播带货、“一老一小”、“霸王条款”、“刷单炒信”、“大数据杀熟”、自动续费、强制搭售等新领域新问题作出了专门的规定。
4月9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有关部门相关负责人对《条例》作了一系列介绍。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柳军表示,随着我国新型消费的蓬勃发展,一些新问题也不可避免地相伴而生,同时,传统消费也有一些“老大难”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为了增强消法的可操作性,有效回应社会关切,市场监管总局配合司法部起草出台了《条例》。《条例》的起草过程也是一个普及消费理念、凝聚消保共识的过程,带动了金融、电商、直播、物业、维修、快递、网约车等不少领域消保立法的完善。
消费争议何解?
发生消费纠纷怎么办,这是每一个消费者最关心、最现实的问题。当前,消费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往往要付出较高的维权成本才能获得救济,而一些恶意维权更是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
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局长况旭表示,没有后顾之忧敢消费,就要有公正高效的维权渠道,《条例》完善了消费争议的解决机制。主要包括注重源头和解、加强行政调解以及规范消费索赔几个方面。
“谁销售谁负责”,“谁服务谁负责”。在况旭看来,与经营者协商和解是对消费者最便捷、对全社会最经济的方式,经营者是消费维权的第一责任人。
为此,《条例》要求经营者落实首问负责,消费者有权直接找销售者、服务商。同时也鼓励先行赔付,商场、平台、景区等在入驻商家拒不履责时,先向消费者垫付。引导在线争议解决。根据官方数据,目前全国已经有16.6万家企业入驻了全国12315平台,先行和解成功率53%,比传统的调解提速将近10天,改善了维权体验。
同时,行政调解量大面广,化解了大量纠纷,也是解决争议的有效路径之一。“法律把行政调解作为争议的解决渠道,就是让政府帮助消费者解决纠纷,真正案结事了,而不仅是查处违法行为。”况旭表示。
《条例》首次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受理投诉后,经营者和消费者同意调解的,应当依据职责及时调解,也体现了“谁主管谁维权”的一种取向。
而针对消费者经常反映的鉴定贵、鉴定难的痛点,《条例》规定了投诉的受理要件、时限、委托调解、鉴定检测等程序,比如重大、复杂、涉及众多人的消费争议,可以纳入政府的抽查检验,“鉴定一次、解决一片”。
柳军还表示,《条例》围绕落实经营者主体责任,对消法规定的经营者各项义务进行了细化。比如,围绕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规定除了一般的商品服务外,赠品也要安全,“免费不免责”。
此外,消费索赔问题也进一步进行规范。况旭表示,消费纠纷是市场经济成长的烦恼,我们始终畅通诉求渠道,支持社会监督,实行举报奖励,“打假人人有责”。但近年来恶意索赔蔓延,破坏营商环境、滥用公共资源,还妨碍普通消费者维权。有的夹带、调包、造假,被公安机关查获,有的以“碰瓷”瑕疵为业,一本万利。
根据官方数据,2023年,市场监管系统接受投诉1740.3万件,经过相关部门计算,参与投诉的人每人平均1.8件,而有人投诉超过3000件。
对此,《条例》首次规定,投诉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骗取赔偿、敲诈勒索的要承担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惩罚性赔偿、行政处罚制度要准确适用,避免“小错大赔”“小过重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陈宜芳也表示,《条例》第49条第1款首次明确,商品或者服务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宣传材料等存在不影响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经营者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这对人民法院审理消费欺诈案件具有重要的规则意义。
明确“谁在带货”“带谁的货”
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尤其是平台经济及其他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直播带货毫无疑问是当下最火热的营销渠道之一,创新了消费场景,丰富了消费供给。但由于“台前幕后”主体多,“人货场”链条长,“线上线下”管理难,消费者举证难,导致虚假营销、货不对板、退货困难等问题比较突出。
“近五年,直播电商市场规模增长了10.5倍,同时,投诉举报的增幅高达47.1倍,明显高于传统电商,说明发展和规范还不平衡。”况旭说。
针对当下直播带货的特性和突出问题,况旭表示,直播带货必须说清楚“谁在带货”“带谁的货”,这也是营销的前提和底线。
对此,《条例》规定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服务的,应当在其首页、视频画面、语音、商品目录等处以显著方式标明或者说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由其他经营者实际提供商品服务的,还应当向消费者提供该经营者的名称、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同时,根据《条例》规定,发生消费争议的,直播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相关信息,以及相关经营活动记录等必要的信息。
“‘三无’产品往往是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都没有,平台应当严格落实身份核验和日常管理责任,在发生消费争议时,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权,切实改善售后体验。”况旭表示。
营销行为上也要进一步规范,平台、直播间和主播三个环节“人人有责”。按照《条例》,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发布的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依照《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代言人的义务。《条例》通过将规范性文件《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中的相关内容上升为法定义务,明确了平台、直播间和主播“人人有责”。
司法部立法二局负责人郭启文表示,在网络消费方面,经营者滥用技术手段、平台规则、自身优势等,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事情多有发生。网络虚假营销、直播带货中的假冒伪劣以及“价格歧视”“大数据杀熟”等问题引发广泛关注。对于这些问题,有的现行规定比较原则,有的还存在制度上的空白,有必要通过制定实施条例,细化补充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体系。
而网络消费市场的不断扩大,解决上述问题和痛点迫在眉睫。根据官方数据统计,截至去年年底,我国网购用户超过了9亿人,在线旅行预订用户超过5亿人,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27.6%,与此同时,相关诉求也快速增长,去年全国网络消费诉求占全部诉求的56%,超过一半,成为影响消费者获得感的重要因素。
柳军表示,针对网络消费存在的问题,《条例》也作出了一系列新的规定。比如,禁止“刷单炒信”、“强制搭售”以及“大数据杀熟”等。
此外,七日无理由退货已经成了网购的标配,但是仍然有一些商家以各种理由推托。针对这种情况,《条例》规定,经营者不得限缩法定的无理由退货范围;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应当以显著的方式进行标注,提示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得作消费者默认同意的选项。同时,未经消费者确认,不得拒绝无理由退货。
“霸王条款”“预付费”等问题仍突出
传统消费领域的乱象同样层出不穷。例如,虚假宣传、“霸王条款”、预付款“退款难”“卷款跑路”等问题比较突出。
况旭表示,“霸王条款”屡见不鲜,这也是消费领域的顽疾恶霸,冲击公平正义,侵蚀消费基础,消费者对此深恶痛绝。近年来,不仅传统服务的潜规则屡受诟病,演出订票、在线旅游、在线文娱、网购快递、医疗美容等新业态也成了重灾区。
2022年,中国消费者协会调查显示,近九成的消费者遇到过“霸王条款”。2023年,全国12315平台接收相关诉求24.1万件,是2021年的3.3倍。
为此,《条例》对“霸王条款”予以了重点关注,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础上做了细化。《条例》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选择诉讼或者仲裁解决消费争议、选择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等权利。
此外,况旭表示,“会员办卡容易退卡难”“套餐升级容易降级难”“账号注册容易注销难”等,这些问题也引起了广大消费者强烈不满,应当及时纠正。
“在经济生活中,有的以行业惯例为名肆意拒绝退订或者收取高额的违约金,个别演出订票平台的纠纷数量甚至位居全国所有企业前列。有的限定消费争议只能仲裁解决,排除了投诉、起诉等其他解决方式,增加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有的限定消费争议只能由经营者住所地法院管辖,排除了消费者选择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起诉的权利,提高了消费者维权门槛。”况旭说。
对此,况旭表示,下一步,我们将大力开展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守护消费专项执法行动,瞄准“霸王条款”,纠正一批、查处一批、曝光一批,切实改善消费体验。
而自动续费的坑也是防不胜防。柳军表示,现在网站和App的各种付费会员越来越多,有的首月优惠、次月高价,有的默认勾选、擅自扣款,还有的跳转了五六步都没法取消,让消费者防不胜防。因此,《条例》规定,相关经营者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前,分两次以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同时还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的随时取消或者变更的选项。
此外,预付式消费作为一种商业模式,近年来,预付式消费中的违约、服务缩水、退款难甚至卷款跑路事件反映突出。例如在消费领域中,健身房和教育机构是重灾区。
况旭表示,近年来,预付式消费种种乱象成为老百姓的烦心事和放心消费的堵点,规范预付式消费也是这次《条例》立法的一个重点。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押金是担保而非预付款,但同样有“预付”的形式和风险,也容易引发退款纠纷。
为此,《条例》主要从三个方面进一步强化了经营者的义务,分别是设立“书面合同”的义务、强化“按约履行”的义务和明确“事中告知”的义务。
根据况旭的介绍,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经营者有“按约履行”义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如果经营者没有按照约定提供,应当按照消费者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
针对经营者降低质量、偷工减料、服务缩水等情形,《条例》首次赋予了消费者合同解除权,而且经营者要退的不仅仅是预付款的余额,而是要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违约情况来定。
而当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继续履行义务或者退还没有消费的预付款余额。即使经营者没有主观的过错,也将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显著增加消费者履行成本,《条例》同样也赋予了消费者合同解除权。
况旭表示,《条例》为预付式消费设立了专门罚则,明确由各有关行政部门进行处罚;对于预收费用后卷款跑路的,还将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编辑:于海霞 审核:厉林 校对:张国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