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5天孩子遭亲生父母出卖!如何区分送养和拐卖引争议

据法治日报报道,山西一对夫妻将出生仅5天的亲生儿子出卖获利3.7万,目前警方已经将其抓获,不过对于是送养还是拐卖以及如何处罚也有争议,那么从法律角度怎么看?聊聊我的看法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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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关注新闻和法律的老梁。
这是来自法治日报的报道,说山西警方接到一起拐卖儿童的线索,发现有一女子曾经2020年在医院产下男婴,但经过走访发现这女子身边没有该男婴,经过调查找到了这名男婴并确认了是一起拐卖儿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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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是38岁的姚某和41岁的朗某,因为第一胎已经是儿子了,觉得经济负担重,所以第二胎想要女儿,结果孩子出世后发现还是男孩,就在产后第五天把孩子卖给了想要领养的常某,对方支付给他们3.7万元。
现在公安机关将这对夫妻抓获,目前是取保候审,未来大概率是定拐卖妇女儿童罪。没有提对常某是否有处罚。
其实这个报道逻辑有一点没看明白,为什么男孩就经济压力大,女孩又不是不吃不喝,所以说这个经济压力的借口我有点怀疑,后续看有没有判决出来吧。
对于这个案子网友的意见又产生了分歧,很多人觉得这就应该重判,太没人性了,但是也有人觉得如果家庭比较贫穷,送人抚养是好事,法律应该有人性。
还有人觉得这是“过继”给别人很正常,给钱是民间赠与的酬谢或者生活费的资助,说婴儿没上户口就没有身份,所以这个不应该叫拐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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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可以提供一点信息供参考。
首先这个行为确实涉嫌拐卖儿童罪,但这里涉及一个民间送养和拐卖的区分问题。
根据两高一部2010年下发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这里也规定了四种情况可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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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这个意见也说了,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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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就我理解,主要三方面,主观上看是否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客观上看是否对收养方有考察确认,比如根本不了解对方情况,这你就不是送养了,因为明显没有确认是“养”,第三如果有费用,这个费用不能高到足以认定获利的地步。
就这个案子来看,首先要判断3.7万在当地的收入水平来讲是多是少。
根据公开资料,事发地山西晋城2020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是2.75万元,可见当时3.7万在当地超过一个人全年收入还多不少,这个说是普通的营养费、感谢费会不会有一点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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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他们是在产下孩子之后决定让人领养,出院当天,也就是第五天就完成了交易,看不出曾经详细了解过对方的情况,此前跟对方也不认识。
至于他们主观方面是不是为了获利为目的?我认为有可能不是积极追求,但也是放任的故意,就是有钱就收着。
所以这么看下来,还是有比较高的刑事风险被认定构成犯罪的,根据现在的描述可能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这个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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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因为这个报道信息不太多,后续要看法院如何认定,现在只能说确实有犯罪嫌疑。
这里还要提醒的是,如果把孩子送人收养,导致孩子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比如说明知对方没有能力抚养,或者明知对方虐待小孩等,这有可能构成遗弃罪,这跟把小孩扔公园没区别,逮住都是要判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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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有的案子里,检察机关认为父母不负责任,是有可能建议剥夺监护资格并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的,当然这是民事部分,目前看没有这方面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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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这个报道里没有提,但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种情况的收买者,也是有追究刑事责任的的案例的,有一个罪名叫做收买被拐卖儿童罪,这个一般单处三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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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山西就有一个案子,是收买一个卖亲生孩子的,收买者就是被定的这个罪名,最后判一缓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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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广东有一个案子,也是收买卖亲生孩子的,判了有期徒刑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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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趣的是这个案子的另外两名被告是俩越南人,其中一个是孩子母亲,另一个是中间人,他们还上诉了,理由就是民间送养,结果因为这俩人开价7.5万,而且孩子的生父证实他们家并不困难,法院直接就把民间送养这个说法给否了,有兴趣的网友可以研究一下。
那如果确实想要收养别人的孩子,或者确实家里条件不好想找人收养,也就是所谓的过继,应该怎么办呢?
首先如果是家庭条件不好,我建议就直接别生,除非说遭遇什么变故了,家庭突然破产了,否则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水平决定生育情况,像这对夫妻都已经有一个儿子了,经济负担重还生第二个,我觉得大可不必。
但是如果确实因为各种原因想要送养,那么就是民间说的“过继”怎么办呢?
我理解首先你本人应该是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如果不是,就纯粹为了不负责任省事儿的,这个后续可能会有问题的,收养制度不是给有能力者逃避责任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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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送养方要考察收养方是否有明确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意愿,根据民法典还需要具备一些条件的,别说这人压根儿也不认识,也没详细了解,那就有风险了。
不是说你送完没你事儿了,将来如果发现问题,有可能你还是有责任的,这个懒不能偷的。
其实包括收养人,如果你条件不合适,你就算花钱收养了,不符合民法典要求最后这个收养也是无效的,而且还有刑事风险,所以建议这种事儿谨慎从事,最好经过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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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不建议收钱,至少不要收大额费用或者贵重物品,刚才也说了仅限于一般的营养费、感谢费,注意这里是金额问题,不是叫法问题,说你给对方几万感谢费,那可能就感谢过分了,你自己愿意进去,别坑别人了。
第四,刚才也提到了,一定要去当地的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民政部门也会做评估,确保双方符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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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是签收养协议并公证,然后到公安机关按照收养关系上户口,这几条都做到了应该是没大问题。但实话说我并没操作过,所以建议先向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咨询,或者请律师协助自己办理。
其实这件事就把握一个原则, 你要送养或者收养的是个人,不是个物品,民法典规定人的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不存在上户口才有深分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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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这个事情没有那么简单,还是提醒不要偷懒,否则误人误己误孩子。
以上就是我对出卖出生五天亲生孩子案的一个分享,个人浅见难免疏漏,也欢迎有不同意见的小伙儿伴在评论区和弹幕里给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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