悉尼持刀袭击事件中死伤中国公民均为留学生:国内法院能管这事吗?

悉尼一商场发生持刀伤人案,中国留学生一死一伤!根据报道,澳大利亚悉尼一商场在13日发生了持刀袭击案件,一共造成了6死多伤!后续澳方确认死者中包括一名中国公民,另外还有一个中国公民受伤。后续根据中国驻澳大使馆确认,本事件中死伤的中国公民都是留学生。
这样的悲剧实在令人心痛。那么,网友或许会疑惑,中国公民在国外被杀害,国内法院能管这事吗?
1. 理论上能管
要看我国法院对特定的刑事案件能不能管,最根本的还是要看看我国刑法的管辖规定。根据刑法第6到第10条的规定,我国刑法实施的管辖原则主要有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保护管辖权和普遍管辖权。
属地管辖指的是在我国领域内发生的犯罪,我国法院都可以管。属人管辖指的是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的犯罪的,我国法院可以管。保护管辖指的是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我国法院可以管。普遍管辖指的是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我国法院在特定条件下也是可以管的。
那么,前述案件我国公民一死一伤,该事件属于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公民犯罪。因此,本案件属于保护管辖的范畴。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我国法院理论上是可以管的。
2. 实际上难管
但是,这样的案件,我国法院实际上却很难管。为什么呢,这是因为我国法院要管辖此类案件,不能仅仅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还得有相应的国际条约等提供辅助。
通常来说,外国人在我国领域之外针对我国公民犯罪,首先肯定是案发地国家司法机关将犯罪人抓获。那么,我国法院要行使对犯罪人的审判权的前提是该行为人被引渡到我国来接受审判。而引渡的前提则是我国与抓获行为人的国家存在引渡条约,并且该案件还符合引渡条约中关于引渡的要求。
前述案件发生在澳大利亚,我国目前并没有与澳大利亚之前签订引渡条约,因此即使澳大利亚方将凶手抓获,凶手也不会被引渡到我国接受审判。此外,假设我国与澳大利亚之间存在引渡条约,若凶手本身是澳大利亚公民的话,凶手也不会被引渡到我国。因此,在长期的实践中,绝大多数的国家都不会引渡本国国民,这也是所谓的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
3. 历史上有管的先例
那么,历史上有没有外国人针对中国人犯罪后被引渡到中国接受审判的先例呢?答案是肯定的。这就是酿成了湄公河惨案的糯康。
2011年10月5日,首脑为糯康(缅甸籍)的金三角贩毒集团将在泰国金三角水域上两艘中国船只上的十三名中国船员残忍杀害。2012年4月25日主犯糯康在老挝被抓获,老挝方同意了中方提出的引渡请求。2012年5月10日,中老警方在老挝举行犯罪嫌疑人交接仪式,当日糯康就被押送抵京。
2012年11月6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糯康死刑。随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对糯康的死刑判决。2013年3月1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糯康在云南昆明被依法执行注射死刑。
总的来说,涉外刑事案件的管辖和处理是十分复杂的。这其中不仅要考虑我国与他国是否存在相应的引渡条约,还要看我国的综合国力、外交能力等。糯康案件的处理结果就很大程度上彰显了我国政府出色的外交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