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玩牌就净身出户”,男方写下的保证书离婚时为何不作数?

为维持婚姻关系,男方曾两次写下保证书,承诺“无论婚后如何,都不要求女方退还彩礼”“若再通宵玩牌,则净身出户”。可这样两份保证书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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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刊于《中国妇女》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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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女方拿着男方写下的保证书,要求对方净身出户。可女方没想到,男方不但不认可自己曾经写的保证书,还要求离婚时女方退还彩礼。
两份保证书
难保婚姻幸福
苏涛和殷玲玲都是泰州市人,两人经过朋友介绍相识。苏涛对美丽大方的殷玲玲一见钟情,展开了猛烈的追求。殷玲玲委婉地表示,自己喜欢成熟稳重的,两人不合适,但苏涛却没有放弃,每天坚持接送殷玲玲上下班。
渐渐地,殷玲玲被苏涛的执着感动了,两人确定了恋爱关系并决定闪婚。苏涛的父母对殷玲玲十分满意,在儿子登记之前,他们准备了一笔高额彩礼。见苏涛一家如此看重女儿,殷玲玲的父母对婚事也没了意见。
可就在殷玲玲和苏涛准备登记的前两天,殷玲玲发现苏涛和朋友打了一夜的牌,从那些牌友说话的语气中,殷玲玲感觉到苏涛经常沉迷于牌桌。
在殷玲玲看来,一个人一旦有了赌瘾是很难戒掉的,所以她不想结婚了。苏涛则信誓旦旦地保证,他只是偶尔玩两把,绝对没有赌瘾。
而为了让殷玲玲相信他,苏涛主动写下了一份保证书,写明“婚后他绝不会通宵玩牌,如果再有此类情况,任凭殷玲玲处罚,绝无怨言。无论婚后如何,都不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写下这份保证书后,苏涛如愿娶到了殷玲玲。
可结婚不久,殷玲玲就发现自己婚前的担心并不是多余的。苏涛常常通宵达旦地玩牌,虽然没有欠下赌债,但殷玲玲一直很担心。
2020年夏天,殷玲玲生了儿子小小,她希望苏涛当了父亲之后,能改掉通宵玩牌的坏习惯,给孩子做个好榜样。可苏涛也仅仅是在儿子刚出生时守在妻子身边,很快又开始夜不归宿。
2021年6月的一天,殷玲玲再次和苏涛吵了起来,并提出离婚。为了安抚妻子,苏涛认错又写了一份保证书,内容为“本人苏涛向妻子保证,从今往后绝不在外打牌,不在外面过夜,如有以上情况本人自愿净身出户,家中一切皆归殷玲玲所有,特此保证……。”
可事后苏涛并没有因为写下保证书而有所收敛,仍我行我素。殷玲玲忍无可忍,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向海陵区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按照保证书中的约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法庭上,对于第二份保证书的效力,两人存在很大争议。
殷玲玲认为保证书中的约定内容明确具体,应当作为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依据。可苏涛却认为,保证书仅是他为修复婚姻而承诺的,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约定。双方在法庭上展开了激烈争论。
“既然作出了保证,失约了凭什么不履行?”“我当时情急之下写的保证书,根本不能算数。”……双方越说越激动,眼看庭审现场就要失控,法官立即宣布休庭,先让双方平息一下情绪。
法官精准断案
财产分割止纷争
这份令双方互不相让的“婚内保证书”究竟应当如何认定呢?
这份保证书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过错方为表示悔过而作出的决不再赌博的承诺。
而在司法实践中,婚内保证书中的下列约定是无效的:一是含有剥夺人身权的内容;二是有关孩子抚养权归属的内容;三是受胁迫情况下非自愿作出的保证内容。至于对“婚内保证书”中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则应当根据情况具体分析。
在这个案子中,苏涛承诺不在外打牌、过夜,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应当由夫妻双方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
对婚内“净身出户”以及放弃财产的保证书需审慎对待。
苏涛写下的如有赌博情况自愿“净身出户”,这样的保证书不属于夫妻财产约定,离婚时无过错的一方以夫妻财产约定为由主张据此分割财产的,不予支持。
不过,保证书中的内容可以具有证明过错方责任的效力,承诺人违反其所写保证书,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可以根据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酌情对无过错方予以多分。
苏涛因违反保证书内容,对双方夫妻感情破裂负有一定的责任,法院按照照顾女方、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由于苏涛和殷玲玲名下有房屋一套,双方均表示没有能力贴补对方房屋折价款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因此殷玲玲向法院申请了拍卖房屋,对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2024年3月,双方通过拍卖、变卖程序将名下房屋拍卖。法院作出判决,准予殷玲玲和苏涛离婚,孩子由殷玲玲抚养,苏涛支付抚养费。两人共有房屋拍卖后所得款项扣除拍卖、变卖房屋所需费用、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所需税费后的剩余售房款,由殷玲玲分得55%,苏涛分得45%。
需要说明的是,婚内保证书与夫妻财产约定是不同的概念。
首先,两者涵盖的内容不同。财产约定仅限财产,可以包括婚前的财产,也可以包括婚后的财产。婚内保证书既可以是财产约定,也可以是其他方面约定。
其次,两者的法律效力不同。财产约定适用于《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内保证书则适用《民法典》第1043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再次,两者表现形式不同。财产约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且夫妻二人必须签字确认。婚内保证书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并且是由一方单独作出的。
因此,不能将婚内保证书视作夫妻财产约定,但是应当注意的是,虽然婚内保证书不具有财产分割的效力,但其可以具有证明过错方责任的效力,在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一方,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087条的规定,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请求法院在处理财产时给予一定的倾向性保护。
图:吉喆
编辑:李煜
审校:杨学娟
审签:刘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