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还是“订金”?官方教您咋区分

□淄博日报/淄博晚报/博览新闻
记者 赵晓雯
在日常生活中,广大消费者经常会遇到缴纳“定金”或“订金”的情况,但两者之间的区别很多人却分不清。日前,市民孙先生就在订购大宗商品时遇到了这样的难题。“合同中提到需要支付一定数额的‘定金’,但如果后续出现纠纷‘定金’能退吗?”
记者采访市场监管部门了解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因此,法律只把“定金”作为专属用语,“订金”并不是法律用语,它不具备定金所具有的担保性质,一般可视为“预付款”,仅具有预付性质。当合同不能履行时,可要求退回。消费者在购买物品特别是大件物品时,最好与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定金”与“订金”的含义,避免消费投诉被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