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61.6万!青岛佳兴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毁坏林地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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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胶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近期对青岛佳兴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毁坏林地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61.623万元的行政处罚,具体处罚信息如下:
行政相对人名称:
青岛佳兴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仪**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胶自资规林罚决字〔2024〕第02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毁坏林地
违法事实:
于2022年9月在胶州市上合大道项目(原名:上合示范区配套交通设施建设项目)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林地面积16317平方米(24.48亩)、毁坏林地面积5956平方米(8.93亩)的行为。其中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部分有1732平方米(2.6亩)已处罚(胶自资规林罚决字〔2023〕第034号)。
处罚依据: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该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的规定,已分别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和毁坏林地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罚款”并参照《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十五条:“擅自改变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3亩以上或一般林地5亩以上,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参照《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十七条“造成林地毁坏的,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1.责令你单位于2024年10月31日之前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的罚款,计437550元;毁坏林地的,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的罚款,计178680元;合计罚款616230元。
罚款金额(万元):
61.623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4-12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7-04-12
处罚机关:
胶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潇湘晨报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