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密闭水泥石粉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山东冠县六顺混凝土有限公司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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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近日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内容显示,因未密闭水泥石粉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山东冠县六顺混凝土有限公司被罚款15625元。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摘要如下:
被处罚当事人名称:冠县六顺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5MADB95JG52
法定代表人:张**
详细地址:冠县万善乡岳杨路南侧
2024年3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冠县六顺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车间南侧空地露天存放水泥、水泥石粉未密闭。经实际测量,水泥、水泥石粉占地面积为69.96平方米。你公司上述行为属于未密闭水泥、水泥石粉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4年3月5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证据照片2份,证明你公司未密闭水泥、水泥石粉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情况;
2、2024年3月5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未密闭水泥、水泥石粉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情况;
3、冠县六顺混凝土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张景召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4、聊城绿建一品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甲方)与冠县六顺混凝土有限公司(乙方)协议书扫描件1份,证明聊城绿建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将现有厂地、厂房以及环评手续全部租赁给你公司,并约定租金、租金支付方式、租赁期限等相关事项;
5、冠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对聊城市绿建一品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年产1.5万立方米水泥制品项目(扩建)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冠行审环评表〔2022〕87号)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装卸、储存原料过程须在密闭车间内进行的情况;
6、冠县六顺混凝土有限公司进料台账1份,证明你公司处于真实的生产、经营状态;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未密闭水泥、水泥石粉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2024年3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指出你公司未密闭水泥、水泥石粉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违法问题后,你公司经理张景召立即安排人员对露天存放未密闭的水泥、水泥石粉等物料转移至车间库房内密闭存储,改正了违法行为。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2024年3月5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证据照片各1份,证明你公司违法行为改正的情况。
我局已于2024年3月15日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聊(冠)环罚告字〔2024〕1-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已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2024年3月15聊城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聊(冠)环罚告回字〔2024〕1-1号)等证据为凭。
我局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的规定,对你公司未密闭水泥、水泥石粉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违法行为的处罚金额进行了计算,据查,所需各项裁量因素、判定标准、裁量等级如下:
1、违法事实的判定标准为未采取密闭措施,裁量等级5;
2、占地面积的判定标准为不足100㎡,裁量等级1;
3、项目建设地点的判定标准为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裁量等级1;
4、改正态度的裁量因子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配合调查情况的裁量因子为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的裁量因子为小型企业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裁量等级-2;违法次数的裁量因子为1次,裁量等级-2。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4年3月5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证据照片2份,证明你公司未密闭水泥、水泥石粉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情况;
2、2024年3月5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未密闭水泥、水泥石粉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情况;
3、2024年3月5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证据照片2份,证明你公司未密闭水泥、水泥石粉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占地面积不足100 ㎡的情况;
4、冠县人民政府关于《万善乡人民政府关于设立万善乡工业聚集区的申请》的批复(冠政发〔2022〕47号)政务公开截图、冠县万善乡工业聚集区规划(2019-2035)图4-1工业聚集区内企业现状分布图和附图6冠县万善乡乡镇总体规划各1份,证明你公司建设地点为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的情况;
5、2024年3月5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证据照片各1份,证明你公司已经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6、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冠县六顺混凝土有限公司环境信用记录查询截图证明你公司2年内违法次数情况;
7、国家统计局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文件和冠县六顺混凝土有限公司人员名册各1份,证明你公司规模情况;
8、冠县六顺混凝土有限公司未密闭水泥、水泥石粉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违法行为处罚金额计算公式和计算过程,证明你公司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中,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和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表的规定。综合考虑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伍仟陆佰贰拾伍元整。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聊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潇湘晨报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