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6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其中一果蔬店销售农残超标螺丝椒被罚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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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9日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12期),信息显示,赣州市6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其中一果蔬店销售农残超标螺丝椒被罚款2万元。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不合格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赣县区南霜水果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砂糖桔
(一)产品名称:砂糖桔,购进日期:2024-1-3;不合格项目:苯醚甲环唑。
(二)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赣县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赣县区南霜水果店,并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不合格批次的砂糖桔。经核查,当事人经营该批次砂糖桔35.60kg,均已售出,召回0。
(三)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砂糖桔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对当事人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赣县不罚〔2024〕21号)。
二、赣县区毅豪果蔬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螺丝椒
(一)产品名称:螺丝椒;购进日期:2024-01-14;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二)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赣县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赣县区毅豪果蔬店,并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和召回不合格批次的螺丝椒。经核查,当事人经营该批次螺丝椒10Kg,均已售出,召回0。
(三)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螺丝椒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于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4.6元;
3、罚款2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20004.6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赣县处罚〔2024〕28号)。
三、赣县区年代小馆餐饮店(刘传礼)经营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腊肉
(一)食品名称:腊肉;抽样日期:2023年1月5日;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
(二)风险控制
赣州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赣县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赣县区年代小馆餐饮店(刘传礼),经核查,经营的被抽样不合格批次腊肉系当事人自制,用于菜品制售、员工餐及自用;截止 2024年 2月 6日执法人员检查当日被抽样不合格批次腊肉没有库存。 鉴于当事人涉案批次腊肉系食品原料用于制作菜品,未建立使用台账等,无法查实当事人涉案批次腊肉的具体数量,使用情况,综合本案事实,认定无法具体核算当事人涉案批次腊肉的货值金额及盈利情况,故无法具体核算当事人涉案批次腊肉的违法所得及货值金额。已全部销售完。
(三)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构成经营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腊肉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 5000元。
(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赣县处罚〔2024〕27号)。
四、赣州市赣县区宏昌百货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一)产品名称:新鲜红米椒、腊鸭腿;抽样日期:2024-01-09;不合格项目:啶虫脒、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二)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赣县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赣州市赣县区宏昌百货有限公司,并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经核查,当事人共采购不合格批次新鲜红米椒10kg、不合格批次腊鸭腿20kg,均已售出,召回0。
(三)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十三)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查验了供货者资质、索取了采购凭证和食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履行了进货查验并记录的义务。经营不合格的腊鸭腿有证据证明不是自己的主观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赣县处不罚〔2024〕25号)。
五、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刘琪水果超市经营的香蕉
(一)产品名称:香蕉;抽样日期:2024年2月2日;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二)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刘琪水果超市,并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不合格批次的香蕉。经核查,当事人共采购不合格批次香蕉40kg,销售39.922kg,召回0kg。
(三)行政处罚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刘琪水果超市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蕉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采购涉案香蕉时索取并保留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及查验了快检证明,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表明其并不知晓该批次香蕉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经开不罚〔2024〕5号),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严格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2、定期对经营的食品进行食品安全自查;
3、定期组织员工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培训。
潇湘晨报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