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存储危化品险酿大祸,男子获刑十个月

近日,如皋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未经许可存储危化品的危险作业罪案件,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
2022年5月起,佘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仓储许可的情况下,从外地购买甲醇燃料油,违规大量储存并对外兜售。2023年8月17日晚,佘某某抽取燃料油时发生火灾,经消防部门近2个小时紧张扑救后,火灾得以控制。火灾造成佘某某本人烧伤,厢式货车及车上物品烧毁、周边苗木受损。经第三方机构对该起案件进行风险评估,结论显示,若火灾未及时得以控制,事故现场发生爆燃,将导致数十米范围伤害。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佘某某未经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储存高度危险作业活动,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综合其案发后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依法判处佘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危险作业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新增罪名,规定了危险作业的三种情形”,法官介绍,这三种情形一是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是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是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三种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通讯员 沈高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李海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