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通报湘潭大学生疑遭同寝室友投毒身亡,作案者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律师分析

极目新闻记者 刘琴
4月20日凌晨,湖南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发布通报称,湘潭大学在读研究生张某某疑似被人投毒,张某某在校同寝室的周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目前周某某已被刑事拘留。若此案确系同寝室友投毒,作案人将面临哪些法律责任?两名资深律师向极目新闻记者进行了法律分析。
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发布通报称,4月7日,25岁的湘潭大学在读研究生张某某因身体不适到医院就医。4月13日,张某某经多方抢救无效,因多器官衰竭死亡。张某某去世前一天,4月12日15时41分,雨湖分局接群众电话报警获知张某某疑似被人投毒。接警后,该局立即开展调查工作。公安机关侦查发现,与张某某在校同寝室的周某某(男,27岁)有重大作案嫌疑。目前,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已被该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对此,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若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投毒行为会引起不特定的多人死亡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论处。如果投毒行为指向特定的个人,并有意识地将损害结果限制在这个局部范围内,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则涉嫌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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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发布的警情通报
付建称,为投毒人提供毒药的一方如果知情,可能会涉嫌与行为人共同犯罪,若毒药的提供者不知情,则需要进一步判断“毒药”的类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5条第2款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资深刑辩律师侯士朝则表示,从目前已报道的信息来看,同寝学生周某某应是抱有杀人目的进行投毒的,且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根据现有法律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即将面临最高可判处死刑的刑事责任。具体定罪量刑,司法机关将根据所查证的事实,结合案件各量刑情节,依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依法最终裁决投毒者所涉嫌的罪名及相应的刑罚。
侯士朝表示,毒药的提供者如果明知周某某利用毒药实施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犯罪,依然向其提供毒药,则毒药提供者则与该同寝学生构成共同犯罪,将按照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论处。司法机关将根据二人在本案中的作用大小区分主从犯,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如果毒药提供人对投毒者的行为并不明知,那么根据提供者行为的不同情形,将涉嫌其它犯罪,“如果毒药提供者是以出卖为目的的,则涉嫌非法制造、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如果毒药提供者虽然是出于无偿提供,但因其违规提供毒药,造成了严重后果,可能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
(来源:极目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