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留遗嘱由女儿继承,死后女儿打官司向母亲讨回17.4万元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杨东旭 记者 严君臣)父亲在遗书中明确由女儿继承遗产,其去世后,妻子多次取走夫妻名下的存款,结果被女儿起诉。4月21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南通海门法院在这起遗嘱继承纠纷中认定,丈夫死亡后继承即开始,夫妻共同财产中一半为待继承财产,应当根据遗嘱交付继承人。妻子在继承开始后消耗的待继承财产,应当依法赔偿继承人。判决被告被继承人妻子返还原告遗嘱继承人遗产17.4万元。
据了解,女子吴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小张系被继承人女儿。2021年,张某病重,在两名见证人见证下立代书遗嘱一份,明确由女儿小张继承其遗产。后张某去世,其财产由吴某管理控制。
张某去世后,吴某以其妻子身份,先后多次取走夫妻名下存款。2023年,小张诉至法院,要求对遗产进行继承。庭审中,吴某辩称,在张某去世后的两年间,吴某为张某操办周年祭花费6万元,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因吴某生活所需而花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遗嘱继承开始后,被告控制的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半即转化为遗产,不再是夫妻共同财产,被告生活仅能花费其所有的一半,不能花费转化为遗产的一半。法院最终判令被告将除办理周年祭花费之外的17.4万元返还原告。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每页签名,注明年月日。设立遗嘱的法律行为与合同民事法律行为不同,具有极强的形式性要求,特别是自书遗嘱以外的代书遗嘱、口头遗嘱、打印遗嘱及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都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形式要件,才具有法律效力。该案中,两位见证人与原被告都无特殊利益关系,到庭证明了被继承人在立遗嘱时神志清楚,系被继承人自行口述,代书人代书,并按照民法典要求每页签名记载年月日,遗嘱效力得到法院确认。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开始,继承开始后原夫妻共同财产中一半即转化为待继承遗产,虽然仍由被告控制,但被告已无权进行处分、花费,故虽然起诉时继承已经开始了近2年时间,被告仍应将继承开始时转化为遗产的一半原夫妻共同财产返还原告。
(本文人物均系化姓/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