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莆田社区矫正对象因见义勇为获减刑

4月24日,据“司法部”官微:“对社区矫正对象郭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缓刑考验期相应缩减为二年。”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在社区矫正期间因见义勇为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郭某作出减刑裁定。
2022年10月,郭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刚入矫时,郭某心理负担重,觉得在村里接受矫正抬不起头来,有抵触心理,配合监管度不高。了解情况后,工作人员耐心对他进行开导,深化帮教感化,在深入交流中帮助其敞开心扉,逐步消除心理障碍。引导其参加各种团体辅导、心理健康知识讲座等活动,加深思想交流,帮助树立正确认知,以积极良好的态度对待社区矫正;定期对其进行走访、教育,通过各种典型案例的正向引导,先进引领,激励其积极参与教育学习。此后,郭某逐渐消除了思想顾虑,主动接受司法所监督,悔过自新,还主动承担责任,积极参加救援志愿服务工作。
2023年7月16日,一名男子在秀屿区平海镇嵌头村黄金沙滩海边游泳时,正值涨潮,被海水吸扯无力游回岸上,随时可能溺亡,情况十分危急。郭某见状,不顾生命危险前往施救,成功将遇险男子营救上岸。11月14日,郭某被莆田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评为“莆田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据悉,郭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还主动参与灭火救援2起,落水救援7起,沙滩车辆救援5起。各新闻媒体包括中央电视台先后对郭某见义勇为的事迹进行报道。
秀屿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及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区人民检察院、区人大代表、律师代表、村居代表等参加,一致同意对社区矫正对象郭某给予表扬并按规定呈报上级提请减刑。经莆田市社区矫正管理局提请,2024年4月16日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郭某作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缓刑考验期相应缩减为二年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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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减刑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正式施行以来,福建省首例社区矫正对象减刑案件。对符合减刑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依法提请减刑,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生动实践,既依法保护了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也切实做到了“监督好、教育好、矫正好”社区矫正宗旨。在案件庭审现场,秀屿区社区矫正管理局组织三十名社区矫正对象现场旁听,旨在进一步激发社区矫正对象的向善内生动力,加深他们对法治、道德的认同,引导社区矫正对象做到心中有法,行为守法,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完美结合。据悉,2022年以来,秀屿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对有捐资助学和舍己救人等情节的7名社区矫正对象给予表扬决定。
近年来,莆田市社区矫正工作在福建省司法厅的指导下,围绕教育帮扶重心,探索“1235+N”(1个重心,培育“2”个社会组织,依托教育、就业、公益活动“3类基地”,注入“5老”力量、协同N方力量)帮教模式,引导多元力量参与社区矫正,教育矫正工作取得了一些实效。在社会多方力量的共同努力下,社区矫正对象中涌现出越来越多善行义举的正面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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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