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老字号“被重名”,“德仁堂”究竟花落谁家?

当“四川德仁堂”遭遇“珠海德仁堂”,是意外巧合,还是恶意攀附?
四川德仁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德仁堂)的前身“达仁堂”成立于1927年,于1948年更名为“德仁堂”。1996年,“四川德仁堂”被国内贸易部认证为“中华老字号”。2006年,德仁堂商标被商务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2009年,“德仁堂中医中药文化”被列入成都市及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然而,四川德仁堂却发现,千里之外竟有一家名叫珠海市德仁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德仁堂)的药企,且在该市设立了多达24家德仁堂医药连锁店。这些门店招牌、店内装潢、售货标签、购物小票、购物袋、员工服装等均印有“德仁堂医药”“德仁堂”的标识,并使用“德仁堂”“老字号”字样对外推广宣传。
四川德仁堂认为,珠海德仁堂的行为侵害了其商标专用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珠海德仁堂立即停止上述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150万元。
珠海德仁堂收到法院传票后甚感无辜,表示其于2013年成立(前身可追溯至2001年),公司名称已经过工商局核准登记,其可在原有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德仁堂”标识。原告注册商标指定的服务范围不包含商品零售或批发,其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处方药、非处方药、中成药等,故其经营并不构成类似服务。原告商标的文字、拼音和图形构成与其登记的“德仁堂”名称并不相同,不可能造成混淆,故其既未侵犯原告的商标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商标相同或近似 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
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是第1400627号、第6021266号、第11988072号和第186889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
本案中,被告分店在门店招牌、店内装潢、售货标签等处使用“德仁堂医药”“德仁堂”标识的行为,属于商标使用行为。案涉商标虽由文字、拼音、图形共同构成,但最具核心识别性的仍是“德仁堂”这一中文文字,被告使用的“德仁堂医药”“德仁堂”标识与之构成相同或近似。案涉商标的服务项目及原告创立至今的实际服务内容均涉及药品批发、零售,被告的经营范围与之相同或类似。被告未经原告的许可,在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使用与案涉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侵害了原告对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原、被告均从事药品零售,案涉商标及企业名称“德仁堂”在该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被告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德仁堂”,容易使相关消费者对其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或认为其与四川德仁堂公司存在特定的联系,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终,法院综合原告的商标知名度及维权开支、被告的侵权情况等,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不得含有“德仁堂”字样),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35万元。
法官说法: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企业字号与商标属于不同的权利序列,均依法受到保护。但如果恶意注册企业字号或者不规范使用字号的,可能涉嫌侵害他人注册商标或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中,被告成立的时间远晚于原告注册“德仁堂”商标的时间,被告实际使用“德仁堂”的时间亦晚于原告。原、被告作为同业竞争者,被告理应知晓原告的注册商标并予以合理避让,但其仍将“德仁堂”登记为企业名称,且在店铺招牌、店内装潢、购物票据、员工服装等中突出使用“德仁堂”字样,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被告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还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魏丽娜 通讯员:肖辉燕、邵珠倩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张映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