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故意删除办公电脑内数据资料900余份 又起诉公司索赔 法院:删除数据违背职业道德 不支持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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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信息化办公不断普及发展,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亦负有妥善保管用人单位数据资料的义务。北京青年报记者4月25日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一名员工故意删除公司办公电脑内的数据资料,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该员工又将公司告上法院索赔,法院经审理后,对该员工的索赔请求不予支持。
李兴(化名)于2019年10月22日入职某公司,担任行政前台。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9年10月22日起至2022年10月21日止。2022年9月26日,某公司口头通知李兴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后双方就休假、经济补偿等进行沟通未果,某公司遂安排李兴10月8日起调休年休假和休息日加班。2022年10月13日,某公司书面通知李兴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应按规定办理工作交接等手续。
2022年10月8日上午,李兴前往其工位删除某公司为其配置的办公电脑中的所有数据资料,涉及报价、行政、财务、采购、施工招标、工作报表等文件900余份。为恢复数据,某公司委托第三方对删除的数据进行恢复并对删除时间进行鉴定,为此支付技术服务费和鉴定费。某公司另案向李兴主张删除文件造成的损失,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李兴存在删除办公电脑中工作文件的行为,判决其对由此产生的数据恢复和鉴定费用30800元承担赔偿责任。
某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应合理使用并保护公司财产;员工在离职/转职,需保持原有数据,不得私自删除、格式化公司文件资料;经确认,计算机故障或损坏属使用者人为问题,其全部维修费由个人承担;蓄意损毁公司财物、文件资料及数据者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员工手册签阅单有李兴等多名员工签字并注明身份证号码。
2022年10月20日,某公司以李兴删除公司文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李兴认为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先后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要求某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
法院认为,随着数字经济发展,数据资料对公司的管理价值和商业价值日益重要,存储在办公电脑中的客户资料、技术资料、工作报表、表格模板等数据资料是用人单位重要的无形资产。李兴作为公司员工,不管是其本人工作中形成的文件资料,还是其他员工通过其汇总、上报、保管的文件资料,都属于某公司的数据资产,李兴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
此外,某公司《员工手册》中亦规定,员工需保持原有数据,不得私自删除、格式化公司文件资料,蓄意损毁公司文件资料及数据者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结合另案判决书查明的事实,李兴在某公司安排其调休期间,进入该公司短时间内删除其办公电脑中大量的工作文件,显系故意为之,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也违反了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忠实义务,且导致某公司产生数据恢复和鉴定费用。据此,某公司以李兴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不构成违法解除。李兴要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七条规定:国家保护个人、组织与数据有关的权益,鼓励数据依法合理有效利用,保障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促进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发展。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数据资产作为一种新型资产,可以列入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中。上述规定表明,数据已经成为一种法律承认和保护的财产形式,在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背景下数据的商业价值日渐凸显。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在工作中形成、收集、汇总、处理、保存的数据资料,属于用人单位的无形资产,与有形资产一样,劳动者对其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在一些劳动争议中,个别劳动者采取删除、扣留单位办公电脑数据资料的过激行为,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这种行为侵犯用人单位的数据资产权利,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对由此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并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且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法官提示表示,数据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和资产,完善对数据的管理是许多企业面临的新挑战。用人单位可以在规章制度中明确劳动者妥善保存数据的义务,对劳动者依法合规收集、处理、利用数据作出详细规定,对关键数据资料的管理、备份、交接作出适当安排,对劳动者违反相关规定的不同情形和违纪后果作出具体规定。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负有忠实义务,应妥善保管用人单位的数据资料,遵守用人单位为规范数据管理制定的规章制度,在离职时应完整移交数据资料,发生劳动争议时应依法理性维权,不做私自删除、篡改、扣留、损坏用人单位数据资料的违法行为。
(北京青年报记者 屈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