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阻挠承包人正常播种应承担什么责任?律师: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近日,发生在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建华镇的土地承包事件引发广泛关注。双方争执的“增补承包费”是否适用民法典中的“情势变更”规定?生活中遇到类似问题如何正确解决?就该事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采访了相关律师。
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后,发包方不能单方解除合同
问题1:在土地承包合同尚未到期的情况下,村镇干部阻挠承包人正常播种是否违法?应承担什么责任?
山东辰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柳孔圣律师:我国《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根据上述规定,土地承包人与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在2004年签订当日即已生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在没有法定事由的情况下,村镇干部阻挠承包人正常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违反民事法律的行为,应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王才亮律师:根据土地承包法规定,已定承包合同的,发包方不能单方解除合同。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贾育厅律师:在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尚未到期的情况下,开鲁县相关人员阻挠承包人播种,贻误农时的行为,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按照《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签订承包合同后,承包人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耕种等生产经营自主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不得干涉承包人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应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承包人改变土地用途违法但不具危害性,发包人要求增补承包费不成立
问题2、村镇干部说,之前承包人承包的是草地,现在变成了水浇地(耕地),因此要增补承包费,这在法律上有依据吗?
王才亮律师:案涉双方争议的土地原来是草地,但又没有列入草原的范围。如果是草原,未经批准是不得开垦为耕地的,因为对草原国家有草原法的规定加以保护。从目前开鲁县发布的通报来看,争议土地不属于破坏草原的行为,这种情况下,对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保护。
柳孔圣律师:此类问题法律并无强制规定,双方应当根据承包合同约定来确定是否需要增补承包费。
贾育厅律师: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案涉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签订后,因承包人的多年开垦耕种行为,以及国家土地用途的调整行为,导致涉案土地用途发生了改变。针对该行为引起的合同内容的变更,导致双方权利发生了变更,故双方均有权利对变更后的现状进行协商;应根据变更原因、变更主体、变更合法性等综合因素来确定是否调整承包费、或者解除承包合同。
也就是说本案中承包人存在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该行为是违法行为;但是该违法行为,没有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未用于非农建设,反而增加了土地肥力、将寸草不生的盐碱地、荒地变成了耕地,国家也已将土地用途调整为耕地,故该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增补承包费的要求是不能成立的。
问题3、土地承包人说,他们之前承包的地是盐碱地、荒地,寸草不生,当年一亩地5元钱也没人承包。是他们投入大量资金,将土地平整、施肥后才变成了如今的耕地,因此不愿意缴纳“增补承包费”,这在法律上有依据吗?
柳孔圣律师:是否需要增补承包费需要看双方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合理确定是否需要增补承包费。
草地变耕地是承包人投入导致的,不属于情势变更
问题4、什么叫“情势变更”?民法典对此是怎么规定的?本案适用“情势变更”条款吗?为什么?
贾育厅律师:《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承包人投入大量资金,将土地平整、施肥后,案涉土地的用途由寸草不生的盐碱地、荒地(林草地)变更为耕地。因变更原因是承包人单方面的行为导致的,而不是其他无法预见的客观原因造成的,故该行为不属于情势变更。但是,因国家政策原因而导致土地用途变更的行为,属于情势变更。
王才亮律师:所谓的情势变更并不适合本案的情况,因为这是土地使用者通过他的努力把荒地变成了耕地,其收益应该归投资者所有,而不归发包者所有,这一点是很清楚的。发包方以此为由单独解除合同,或者要求增加承包费,需要承包者的同意。
柳孔圣律师:本案土地性质因包地人的经营管理发生变化,是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完全可以预见的变化,不属于情势变更,不适用情势变更相关规定处理双方的承包合同。
遇到“情势变更”时,双方应协商或诉讼解决
问题5、村集体和土地承包人因土地性质发生变化是否该增补承包费发生矛盾,类似问题该如何正确解决?生活中遇到“情势变更”问题时,双方应如何正确解决?
柳孔圣律师: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土地承包合同任何一方没有权利在非紧急情况下采取自力救济,否则就是对合同相对方权利的侵害。
贾育厅律师:生活中,大家遇到“情势变更”问题时,双方应相互谅解,按照诚信原则、公平原则、自愿原则,协商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协商不成的,应通过民事仲裁、诉讼方式处理。
问题6、如像通报所说,土地承包人实际改变了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造成合同标的物性质发生变更,这种行为是否违法?发包人有无权利单方解除合同?
贾育厅律师:承包人变更土地用途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如变更土地用途,给土地造成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转包方有权解除合同。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陈有谋 编辑 董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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