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燃气多收费,免职董事长就够了吗?是否涉嫌盗窃罪或诈骗罪?

近期,重庆市民举报家中燃气费暴涨。4月19日晚,重庆通报称:确认重庆燃气集团等燃气企业存在部分市民反映的多计多收燃气费等问题,免去车德臣重庆燃气集团党委书记、总经理职务。
这其中是否涉及刑事责任?居民可否要求赔偿?一起来学法邀请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的黄凯玲律师和杨恩雄律师一起探讨。
一起来学法:有网友认为仅仅免职党委书记还不够,这其中可能涉嫌盗窃罪和诈骗罪。
杨恩雄:我看到部分网友提出,之前有人调电表,就是我们常说的偷电,被判了盗窃罪,所以重庆燃气集团的多计多收费问题,也涉嫌盗窃罪或者诈骗罪。
这个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无论是盗窃罪还是诈骗罪,都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如何判断有非法占有目呢?例如燃气公司为赚取更多的燃气费,使用技术手段,故意调快燃气表,又或者降低燃气浓度,就可以认定他们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但是结合重庆市的通报,通报将问题责任归结为内部管理不善,排除了公司层面故意多收费,也排除了燃气表计量和质量、燃气质量、通过远程操控改变燃气表计量等问题,也就是说,根据现有的通报,没有证据表明重庆燃气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证据表明重庆燃气有故意窃取或者骗取普通居民财产的行为。
由于我们目前只能依赖于通报所提供的信息进行分析,所以只能分析到这一层。
一起来学法:重庆燃气集团以及相关负责人,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
黄凯玲:关于民事责任问题,根据民法典第648条的规定,燃气公司与用户之间构成供用气合同的关系,因为供气人的原因收多了用户的燃气费,是需要返还的,有可能还需要赔偿用户因此受到的损失,例如起码要支付利息,当然了,需要了解一下供气人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气合同才能确定。
行政责任方面,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6条的规定,燃气经营者未向用户提供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最高可处10万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严重的话可以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如果燃气公司降低燃气浓度,导致燃气不符合标准的话,是需要承担行政责任的。
一起来学法:是否应该对重庆燃气开启反垄断调查?
黄凯玲:一般会认为天然气属于自然垄断行业,我国的反垄断法,并没有将这些供电、自来水、天然气的国有企业排除在外,也就是说,如果这些企业实施了反垄断法所禁止的行为,仍然会被调查甚至处罚。
是否启动反垄断调查,要看他们是否实施了垄断行为,例如不公平高价、无正当理由搭售其他商品、采用不合理的燃气结算方式等。此次重庆燃气集团涉及的相关行为,完全可以启动反垄断调查。据网上信息显示,在2011年的时候,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就对重庆燃气集团启动了反垄断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他们存在《反垄断法》第17条第1款第5项的行为,也就是“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当时还被罚款了。
一起来学法:对普通居民来说,被多计多收费了,退费就够了吗?是否可以要求补偿?
黄凯玲:根据民法典第648条的规定,燃气公司与用户之间构成供用气合同的关系,因为供气人的原因收多了用户的燃气费,是需要返还的,有可能还需要赔偿用户因此受到的损失,例如起码要支付利息,当然了,需要了解一下供气人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气合同才能确定。
不过燃气公司提供的合同,会涉及格式条款问题,合同中有可能会有免除他们责任的格式条款,《民法典》第496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一起来学法:如果遇到明显的费用异常现象,居民该怎么办?可以拒绝缴费吗?可能会面临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黄凯玲:民法典第654条规定,用气人应当按照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及时支付燃气费,逾期不支付的,用户还需要支付违约金。根据《民法典》第651条的规定,供气人应当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约定供气,造成用户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6条的规定,燃气经营者没有提供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造成用户损失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能证明对方没有履行合同或者根本违约,比如燃气公司根本没有供气,当然可以拒绝缴费。但是,如果仅仅是燃气的品质或者数量存在争议,那么根据前面的这两个规定,用户需要先支付燃气费,然后再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这个过程中,取证就很关键,很多人因为无法提供证据而败诉。我们可以查到很多案例,一些是因为用户不缴纳燃气费而被燃气公司起诉,还有一些是用户认为燃气费异常而起诉燃气公司,涉及法院诉讼的问题,证据都是非常重要的。
一起来学法:如果燃气公司以断气逼消费者就范,居民该怎么办?
杨恩雄:针对燃气费用异常或者说质量问题,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29条的规定,用户有权就收费、服务等事项向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诉。另外,《民法典》第654条规定,就算用户不支付燃气费,燃气公司需要先向用户发出催告,用户仍不支付的话,就可以中止供气,中止供气需要事先通知用户。如果燃气公司没有履行这些程序,也是需要承担责任的。
一起来学法:居民可否起诉?检察院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可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杨恩雄:燃气公司与用户之间存在供用气合同,用户当然可以依据合同起诉燃公司,例如可以要求返还多收的燃气费并赔偿损失,但是每个用户去起诉不现实,也会增加法院的工作量,我认为,这种涉及公共利益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根据《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85条的规定,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人民检察院经过评估后,应当立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一般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违法行为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公益损害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划的公益诉讼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一起来学法:居民有选择其他燃气供应商的权利吗?如果不能,为什么?
黄凯玲:这个涉及自然垄断和特许经营等问题。某些产品和服务由单个企业大规模生产经营比多个企业同时生产经营更有效率。例如供电、自来水、燃气等,即使有多家燃气公司,一个小区可能也只能进驻一家。一般认为,在一定条件下,自然垄断可以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或者避免市场秩序的混乱。
此外,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制度建设和运营具有明显的排他性,具有垄断性质,用户是无法选择其他管道燃气经营者的。
一起来学法:水、电、气可以单方面涨价吗?涨价需要经过什么样的流程?
杨恩雄:根据《价格法》第18条的规定,自然垄断的商品价格,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第19条规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权限和范围,以中央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地方只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确定目录,还要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下面的地方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
根据重庆市最新的定价目录,中心城区燃气的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由重庆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乡镇的则授权给各区县的政府定价。关于价格调整问题,2023年以来,天然气“顺价”提速,重点在于推动居民用气价格和气源成本联动,根据市场来调整价格,现在已经形成了“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一般由前面所讲的政府或者其价格部门进行定价并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