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离婚后对孩子不闻不问,奶奶打官司要求撤销监护人资格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廖莉莎 记者 严君臣)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法定职责。法定监护人不履职、不尽责,致使被监护人处于困境,法院可以通过撤销监护人资格并指定新的监护人,以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4月25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南通海门法院对一起申请变更监护人案作出判决,依法撤销了小傅母亲唐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小傅的祖母陈某担任小傅的监护人,保障小傅的健康成长。
小傅出生于2010年,小傅的父亲傅某、母亲唐某于2016年5月离婚,此后小傅由其父抚养。自小傅的父母离异后,唐某与小傅再无联络,对小傅亦未再尽抚育义务。2023年1月,傅某因病离世,小傅随其祖母陈某共同生活,由陈某抚育、照顾。因唐某对小傅未尽监护义务,2023年7月,陈某向海门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唐某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自己为小傅的监护人。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傅系未成年人,唐某作为小傅的母亲,理应在小傅的父亲死亡后担负起对小傅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并承担监护职责。现唐某对小傅未尽抚养义务,也未尽监护职责,小傅一直由陈某抚育、照顾。为有利于小傅的生活、教育等事宜,海门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唐某为小傅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陈某担任小傅的监护人。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该案中小傅的父母离异,小傅的抚养权虽然归其父亲,但小傅的母亲对小傅仍享有监护权。监护权既是一种权利,更是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该案中小傅的父亲离世后,小傅的母亲对小傅不闻不问、不履行监护职责,侵害了小傅的合法权益。海门法院依法撤销唐某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一直照料小傅的祖母陈某为小傅的监护人,为小傅的健康成长提供了司法保障。(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