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交通劝导点出车祸身亡,家属向镇政府索赔100多万元

好心却办了坏事,法院怎么判?广州一名男子在交通劝导点出车祸身亡,家属向镇政府索赔100多万元。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在办理该案后旨在通过该案表示:行政机关因不当实施交通劝导行为诱发交通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1年9月,广州市增城区某镇政府为贯彻落实上级关于交通秩序大整治行动的工作要求,向某物业管理公司购买交通劝导服务,在涉案事故多发路段设置交通劝导点用于劝导和制止交通违规行为。
同年12月10日,黎某某之子驾驶摩托车沿涉案路段行驶时,因遇前方第三车道设置交通劝导点无法正常通行,在向左变更车道时不慎与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后当场死亡。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双方承担同等责任。黎某某等人认为,涉案镇政府违规进行交通劝导行为最终导致事故发生,于是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该镇政府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00余万元。(注:涉案民事双方调解已获赔978585.5元)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广州市增城区某镇政府既非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也非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其委托不具有提供交通安全相关服务的某物业管理公司从事交通劝导行为,属于超越职权的违法行为,且所设置的交通劝导标志占据所在机动车道大部分通行空间,又未提前设置警示标志提醒前方来车,劝导现场布置不合理,应当对黎某某等人的损失进行相应的赔偿。但该案中,牵引车司机具有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超限速行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行驶等过错,死者具有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超限速行驶、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行使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等过错,可见即使存在某镇政府委托第三人在事故路段进行交通劝导的违法行为,只要民事双方能够依法驾驶,完全可以避免事故发生。因此,综合全案证据,民事双方应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涉案镇政府负次要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确认某镇政府委托某物业公司进行交通劝导的行为违法;某镇政府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黎某某等人支付9万元;驳回黎某某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黎某某等人和某镇政府均不服,提出上诉。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认为,涉案镇政府并非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其委托某物业管理公司在涉案路段设置的交通劝导点不符合交通标志设置规范,客观上对该车道的通行空间形成一定障碍,且未提前设置警示标志提醒前方来车,给在该车道上正常行驶的交通参与者的人身安全造成一定安全隐患,对于诱发本案事故存在一定过错。
二审法院从分清是非、实质解纷角度出发,耐心开展双方协调化解工作,最终促成黎某某等人与该镇政府达成调解协议,在该镇政府支付黎某某等人12万元后,双方均自愿撤回上诉,黎某某等人亦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法官介绍,原告陈某某、黎某某均系已届退休年龄的农村老人,二人原育有一子一女,其女已于早年过世,现独子又因本案交通事故身亡,留下3名未成年子女需抚育,失去至亲和家庭最大经济支柱对一个农村家庭来说无疑是一个巨大打击,将来育儿养老的经济负担亦极为沉重。广铁中院以“如我在诉”意识践行“人民至上”司法理念,从人道主义出发抓实诉源治理和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工作,二审经充分研判发现案件具有调解空间后,主动向涉案镇政府发送《判前调解建议函》并抄送区司法局,消除该镇政府参与调解担忧,同时还建议该镇负责人二审出庭应诉。
该镇副镇长到庭了解到黎某某等人的实际困难后,当场表态愿意履行法院判决,尽力争取协商调解,赢得了黎某某等人的理解和信任,最终通过府院良性互动促成双方和解,彰显了人文关怀和司法温度,取得了双赢共赢的良好效果。
文 | 记者 董柳 通讯员 庄惠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