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拟统一明确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4月25日记者从广东省人社厅获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征求意见稿”)》正对外公开征求意见。
省人社厅指出,广东省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了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目前尚未对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作出统一具体规定,在实践中存在理解不一致、操作不规范等问题,部分用人单位申报工伤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存在不合规现象,特别是明显低报少报职工工伤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为更好地推进社会保险费统一规范征收,切实维护职工工伤保险权益,促进工伤保险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借鉴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做法,拟对省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有关事项作出统一明确规定。
征求意见稿拟明确: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按照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确定。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与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应保持一致;对于未在本单位同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关规定确定。用人单位少报应参保人员以及少报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以工程建设项目方式参保的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即按照建设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施工承包合同总价)或者特定项目经有关部门审核确认的人工成本费用确定其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省人社厅指出,征求意见稿拟明确特殊情况下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确定要求,即对未在本单位同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关规定确定,以保持社保政策衔接性。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其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应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关规定,即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要求确定,而不是直接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何颖思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 廖雪明、实习生刘畅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赵小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