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卖假冒名牌红酒非法获利133万元,法院:判刑!

为追求蝇头小利,投机取巧,生产、销售假冒名牌红酒,妄想“以假乱真”,当心触碰法律红线,最终人财两空!今日,广州增城法院通报了一起售卖假冒名牌红酒的刑事案件。
图片
2021年1月至5月25日间,被告人孙某、王某在未取得“奔富(Penfolds)”红酒商标持有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共同在位于山东省平度市某厂房内生产、销售假冒的奔富牌红酒,其中被告人孙某负责购买生产、销售假冒奔富牌红酒等全面工作,被告人王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并负责管理财务、根据被告人孙某的安排发货等事宜,由此共同通过网络销售、物流配送的方式将假冒奔富牌红酒销售给全国各地的客户。2021年5月25日,侦查人员对被告人经营的上述工厂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假冒奔富407红酒成品27瓶(经价格认定价值24111元)及大量奔富红酒空瓶、标贴。
经统计,被告人孙某通过微信安排被告人王某等人发货的假冒奔富407红酒共计203箱即1218瓶、假冒奔富389红酒共计62箱即372瓶,合计价值1311618元。综上,本案两被告人的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335729元。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指定增城区公安分局侦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增城法院对该案进行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王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孙某在假冒注册商标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王某在该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减轻处罚。
为此,法院判决:被告人孙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被告人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奔富牌红酒等成品,以及奔富牌红酒空瓶、标贴一批,予以没收、销毁;作案工具手机4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经办法官李文欣指出,本案中,被告人孙某、王某在未获授权生产、销售、仓储带“Penfolds”商标产品的情况下,生产、销售假冒奔富牌红酒,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两被告人的行为不仅侵害了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的商誉及权利,也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打击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依法严惩知识产权领域特别是涉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体现了对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的保障,为营造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法官提醒,生产经营主体应诚信经营,积极培育创新,自觉遵守法律和市场秩序;被侵权商家要强化维权意识,发现侵权行为时及时向公安、市监等部门举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消费者要选择正规渠道购买商品,注意鉴别和挑选,切莫贪小便宜,谨防上当受骗。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荔法宣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张乐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