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靠子女,没有社保,农村老年人自养秩序何以可能?

陈璐 | 武汉大学社会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农村社会学。
桂华 | 武汉大学社会学院教授,主要从事基层治理与乡村研究。
摘要:农村老年人自养秩序是一种普遍存在的养老模式。既有研究主要从家庭转型和土地保障视角来理解农村老年人自养秩序,缺乏对农村老年人自养秩序的综合性和过程性考察。本文从就地养老的视角出发,建构“地方-社会性老化”的分析框架,基于湖北省沙洋县三坪村的田野调查,阐释农村老年人自养秩序何以可能。本文研究发现:其一,“地方”是农村老年人自养秩序的支持基础,包括经济维度、社会维度和文化维度,分别对应提供生活保障的农业生产、给予非正式支持的熟人关系和生成精神体验的家庭伦理与社区规范。其二,依托“地方”,农村老年人自养秩序呈现为从生产结构、社会结构和家庭结构中渐进式退出的社会性老化过程。农村老年人自养秩序构成一种普遍且具有乡土特色的就地养老类型。鉴于此,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应以农村老年人自养秩序为优势基础,为之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和资源助力。
关键词:农村老年人  自养秩序  就地养老  社会性老化
一、研究背景和选题价值
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老龄化进程加快。《2022年度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公报》显示,截至2022年底,全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28004万人,占总人口的19.8%;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20978万人,占总人口的14.9%。考虑到城乡和区域之间的发展差距,广大欠发达农村地区的养老问题更为紧迫。一方面,由于青壮年劳动力外流,欠发达农村地区面临速度更快、程度更深的人口老龄化。另一方面,欠发达农村地区的传统家庭养老趋于弱化,而社会养老相对不足。在此背景下,欠发达农村地区内生自发的农村老年人自养秩序受到越来越多研究者的关注。
老年人自养是指老年人自我养老,即既不依靠子女和亲属,又不依靠社会保障的养老方式,最初被认为是不同于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的新型养老模式。在实践中,欠发达农村地区老年人通过农业生产来满足养老需求已成为主流形态。从这个角度来看,老年人自养存在一定的前提,即主要发生在具有自理能力的老年人群体中,而在老年人逐渐丧失自理能力之后则进入“他养”阶段。换言之,自养、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是相互补充的关系,共同构成了农村地区的养老模式。由此,本文将农村老年人自养秩序界定为:具备自理能力的农村老年人自主进行经济供给、生活照料和情感慰藉等需求满足的养老模式。这一定义有两个关键点:一是对老年人群体进行限定,即将其限定为具备自理能力的老年人,而不包括已不具备自理能力的失能老年人。二是强调老年人的自主养老能力,由此与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等养老模式相区别。理解当前中国农村地区普遍存在的农村老年人自养秩序,成为透视农村养老秩序转型的重要窗口,同时也有助于发掘中国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中国特色”,兼具理论和现实意义。
二、主要内容和边际贡献
本文基于“地方-社会性老化”建构分析框架,以拓展对“农村老年人自养秩序何以可能”的综合性和过程性解释。“地方”构成农村老年人自养秩序的支持基础,其是指包括经济维度、社会维度和文化维度在内的乡土系统。其中,经济维度是提供生活保障的农业生产,社会维度是给予非正式支持的熟人关系,文化维度是生成精神体验的家庭伦理及社区规范。
依托“地方”,农村老年人自养秩序的社会性老化过程呈现为在生产结构、社会结构和家庭结构中的渐进式退出。若仅从最终的结果来看,社会性老化意味着个体从生产结构中退出进而成为经济上的消耗者、从社会结构中退出进而成为社会中的边缘角色和从家庭结构中退出进而成为家庭中的赡养对象。然而,若从过程来观察,社会性老化路径却具有相当大的差异性。这一过程既有可能是消极被动的等待,也有可能是积极主动的调适。这一社会性老化过程之差异产生的关键在于,农村老年人是否具备自主调适的可能空间。依托“地方”在不同维度提供的支持基础,农村老年人在社会性老化的过程中具备一定的“自养”能力,由此得以在生产结构、社会结构和家庭结构中实现“渐进式”而非“断裂式”的退出。在这种渐进式退出的社会性老化过程中,农村老年人自养秩序具备自主调适生产角色、社会角色和家庭角色的能力与空间,进而体现出能动性和积极性。
本文引入就地养老视角,有利于拓展对农村老年人自养秩序的认识视野,同时也丰富了就地养老的内涵阐释。在既有的关于农村老年人自养秩序的讨论中,主要强调农村老年人依靠“自力”进行养老。在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衰弱的背景下,农村老年人自养秩序常常被赋予被动、无奈的消极色彩。对此,一种代表性观点主张建立农民退休制度以实现城乡基本养老保障均等化。然而,这种试图通过养老金制度来解决农村养老问题的思路在中国“未富先老”的基本国情下难以实现。并且,实践表明这一思路也可能存在财政风险,欧洲福利国家曾经因推进超出支付能力的养老金制度而陷入“过度福利”困境乃至出现债务危机。
在此背景下,本文的研究提供了对农村老年人自养秩序的新理解,即其作为农村老年人就地养老的一种实践形态是具备支持基础的。不同于依靠养老金制度,包含经济、社会、文化等多重内涵的“地方”在很大程度上将农村老年人养老所需的经济成本“内化”,由此使得农村老年人得以在家庭资源紧张和国家保障水平有限的情况下实现相对低成本的养老。正是依托“地方”发挥的支持作用,农村老年人得以在漫长的社会性老化过程中实现渐进式退出,获得养老的自主性。
因而,在看到农村老年人依靠“自力”进行养老这一表象的同时,更为重要的是要关注到其自养秩序所赖以存在的“地方”支持。从这个角度来看,与其说是农村老年人依靠“自力”进行养老,倒不如说是农村老年人依托“地方”进行自主性养老。在中国的语境下,农村老年人自养秩序构成了一种普遍且具有乡土特色的就地养老类型。
三、主要结论和政策建议
研究发现,其一,在综合性视野下,农村老年人自养秩序的支持基础来源于“地方”。在具体实践中,“地方”包括三重维度,分别是提供生活保障的农业生产、基于非正式支持的熟人关系和生成精神体验的家庭伦理及社区规范。不同于既有研究从单一的家庭维度或土地维度来分析农村老年人自养秩序,本文解释了具有丰富内涵的“地方”在农村老年人自养秩序中发挥的支持作用。
其二,在过程性视野下,农村老年人自养秩序的社会性老化过程呈现为从生产、社会和家庭渐进式退出。在基于“年龄”划分的生理性老化过程基础上,本文从农村老年人与其所处的生产结构、社会结构和家庭结构的关系出发,阐释农村老年人自养秩序的动态变化过程。综上所述,农村老年人自养秩序之所以成为可能,从就地养老的视角来看,其实质是依托“地方”实现的以渐进式退出为特征的社会性老化过程。
对农村老年人自养秩序的理解能够为中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政策启示。
一方面,农村老年人自养秩序是“积极老龄观”理念的实践体现。不同于以往普遍将老年人视为负担的“消极老龄观”,“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提出以“积极老龄观”作为中心理念,即老年人并非全然被照顾、被供养、被服务的对象,而是具有生命潜能和创造力的主体。在社会性老化过程中,农村老年人呈现出依托“地方”自主调适其生产生活方式的能动性。基于这一实践,当前推进积极老龄化的关键在于如何为老年人能动性的发挥创造条件,促进老年人自养能力的提升。
另一方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需要考虑如何延续和强化农村老年人自养秩序。从城镇化的阶段来看,当前农民家庭“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家计模式依然存在,支持农村老年人自养秩序有助于降低农民家庭的养老经济成本和劳动力投入,从而充分释放人口红利。与此同时,考虑到当前大规模流动的农民工并非都能实现在城市“扎根”的目标,而是有相当一部分会返回家乡,对农村老年人自养秩序的支持也是在为未来返乡养老的农民工提供预期和保障。
原文刊发:《中国农村观察》2024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