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院认定导演侵犯林生斌隐私权:侵犯隐私权还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今日,在网络上消失已久的名字又登上热搜:林生斌!林生斌是杭州保姆纵火案的受害者的父亲和丈夫,此前其缅怀妻子孩子的微博受到网友的广泛关注。后续,又因为其曝光新的感情等一系列事件被网友声讨质疑,从而退网。
今日,其再度登上热搜是因为其与导演刘信达的民事纠纷。根据报道,导演刘信达怀疑林生斌有作案嫌疑,不相信林生斌所说的其在案发时正在广州的言论。于是,刘信达查询多家航空公司查询林生斌的出行记录后称,均未发现其在2017年6月存在飞行记录。之后,他将查询林生斌飞行记录的通话录音发布在微博上。
1. 何为隐私权?
对于隐私权的法律规定,最直接的就是《民法典》。《民法典》第第一千零三十二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此外,该条还进一步明确了隐私权的内容: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前述法律法规的界定重在突出隐私的“私密性”。不过,这样的界定还是比较抽象,笔者将为大家举一些隐私权的具体内容,来帮助大家理解隐私的内涵。
具体来说,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 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 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 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 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 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 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8) 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2. 刘信达的行为是侵犯隐私权还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根据前述列举,我们大致就可以知道隐私的范围了。那么,导演刘信达查询并且公布林生斌的出行记录是否构成侵犯隐私权呢?这个问题的重点就在于个人出行记录是否属于隐私权的范畴。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公民个人的出行记录属于公民的个人信息。《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明确将公民的行踪信息等纳入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同时,本条法规也明确规定,公民个人信息虽有一部分属于个人隐私,但不能完全将二者等同。换而言之,有一部分公民个人信息是不属于隐私的。
那么,更进一步而言,刘信达是否构成侵犯隐私权的关键就在于:其公布的林生斌的出行记录是否属于隐私的范畴。对此,笔者认为,并非所有的个人行踪记录都属于隐私的范畴,不过在特定情况下个人行踪也会被赋予“私密性”而成为隐私。因此,对于前述案件,导演是否真的侵犯隐私权,还应当结合具体案情更进一步判断。
不过,笔者要提醒的是,未经同意查询、获取、曝光他人的行踪记录即使未侵犯隐私权,也同样是违法行为,严重还有可能构成犯罪。具体而言,如果获取的个人行踪记录达到一定数量等,就有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因此,笔者提醒广大网友,即使是舆论监督也还是要注意法律的边界,不要贸然行动,给自己招致一系列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