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出法定期限作出复议决定属于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6月3日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向江西省某县人民政府申请公开以下政府信息:“某县人民政府就坐落于某区某村房屋进行征收(项目名称‘县城西南片区棚户区改造’)的补偿费用到位、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使用情况。”该县政府未在法定期间内公开政府信息,原告于2015 年7月3日向被告江西省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告某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7月7日签收,但直到9月7日既未收到延期审理通知也未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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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认为某市人民政府的做法违反法律相关规定,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故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被告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为违法。被告市人民政府认为,其已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履行了行政复议职责,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根据双方提交的有效证据认定如下事实:2015年6月3日,原告李某某等人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向某县政府申请公开以下政府信息:“某县人民政府就坐落于某镇某社区、某村、某村房屋进行征收(项目名称'县城西南片区棚户区改造’)的补偿费用到位、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使用情况。该县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公开政府信息,2015年7月3日,原告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向被告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5年7月7日,被告签收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并于同年9月22日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在审理期间,被告某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饶府复字[2015)3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向原告送达。
晏清说法: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诸之日起师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经负责人批准,最多可以延长30日,也超说,复议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一般情况下要在60日内作出,最长可以延长到90日。本案中被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时,早已经超过了90日的法定期限,行政不作为。
法院最终判决
确认被告于法定期限内对原告李某某等七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