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因网购退货遭遇商家恶语相向,法院:道歉、赔偿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丰法轩 记者 张晓培)徐州一女子在网购平台买了一款甲油胶,因退换货失误和商家引发矛盾,遭遇商家的恶语相向,于是该女子诉至法庭。近日,法院审理认为,商家的恶意评论致女子名誉受损,商家应公开道歉并赔偿。
“这个不好,再换一家买吧。”女子刘女士(化姓)从事美甲工作,一日,她在网购平台下单一款甲油胶,收到货后,因不满意商品便申请无理由退货。因快递员操作失误,错放退货商品,导致商家并未收到退回的商品,便在购物平台上申请仲裁,仲裁结果为商家应向刘女士退款。
不仅没收到退货商品,还被平台要求退款,店铺积分也因此事受损,商家气不过,便在短视频平台上发布收货拆箱的视频并挂出刘女士的账号,商家在发布的作品下评论含有“惯犯、白嫖怪”等字样,并在评论区公布刘女士的个人手机号,许多看热闹的网友通过该手机号向刘女士发送辱骂意味的骚扰短信。
经许多网友横插一脚、无端指责,刘女士的工作和生活都因为该事件受到影响,为了恢复名誉、减少损失,刘女士诉至徐州市丰县人民法院,要求商家停止侵害、公开道歉,并要求赔偿自己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对退货问题本存在误解,在购物平台介入退货后,纠纷应就此了结,但商家在未了解真实缘由的情形下,凭主观臆断便恶意公布刘女士的手机号码,致使粉丝及网友通过其泄露的手机号向刘女士发送骚扰短信,可认定商家泄露刘女士的个人隐私。
且商家利用短视频平台发布关联刘女士的作品且在作品下留言评论含有贬损的词句,引来部分网友效仿留言,致使刘女士工作和生活均受到一定程度的干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含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法院判决商家及时删除其账号下对刘女士的留言评论,并在其账号公开发布向刘女士道歉的视频,并向刘女士支付经济损失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合计2500元。
法官称,作为互联网的参与者,大家应传递网络正能量,学会遇事找法,莫做恶语伤人“键盘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