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违法造成上海一企业损失200万元,检察机关抗诉助拿回赔偿金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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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看赔偿金利息这点损失,如果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赔偿义务,不但利息会积少成多,还会加大对企业合法权益的损害。”近日,解放日报·上观新闻记者从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获悉,该院在办理一起民营企业行政赔偿监督案时,充分发挥行政检察职能作用,监督法院公正司法,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涉案公司是上海一家长期从事表带生产、经营的企业。2016年,该公司以相关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对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认定相关行政行为程序违法。
2019年,该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行政机关赔偿公司损失并支付赔偿金的利息。法院结合双方主张,判定行政机关对该公司合法权益造成直接损失200余万元,但认为未及时支付赔偿金的利息不属于直接损失,对该项诉请未予支持。
该公司认为,行政机关未及时支付赔偿金所产生的利息也应当属于直接损失的范围,于是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申请再审,但均未获得支持。无奈之下,该公司向检察机关提出了监督申请。
一分院依法受理该案后,积极在法律框架内,寻求最佳方案。检察官通过查找相关判例及最高法、最高检在司法实务中对行政赔偿金利息的认识等,认为法院对赔偿金利息非公司直接财产损失的认定,系适用法律错误。
“从国家赔偿法的立法本意出发,将未及时支付赔偿金所产生的利息纳入直接损失范围,既能最大限度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也能促进行政机关尽快履行赔偿义务。”本案承办检察官说。
据此,一分院向市检察院提请抗诉并获得支持,法院再审后采纳检察机关监督意见,于2023年9月改判行政机关支付以赔偿金数额为基数,自违法行政行为做出日至赔偿款实际支付日期间的利息。改判后,检察机关持续跟踪和督促判决执行情况,目前,该公司已收到行政机关支付的赔偿金利息20余万元。
据悉,该案例入选了最高检行政赔偿诉讼检察监督典型案例,并获选最高检“2023年度行政检察优秀案例”。
一分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积极探索各领域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检察措施”“检察方案”,加大对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平等保护的力度,聚焦涉及企业债权、物权、劳动争议、破产重组等领域,加强检察监督,优化涉企案件办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