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时评 | 违规“入职孕检”为何就是屡禁不止

严女士收到一家公司发来的入职通知,其中要求严女士孕检测试,严女士将怀孕情况如实告知。几天后,公司突然通知严女士,因规划调整岗位取消,不再需要她入职。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该公司赔偿严女士相关损失3万余元。(4月25日法治日报)
早在2019年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9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就明确: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为何现在仍有企业要求入职孕检?本案中,被告公司辩称,该入职通知是借鉴了模板,不清楚HCG是怀孕检测,更不存在就业歧视,取消岗位是因发展需要,严女士的损失不应由公司承担。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将孕检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在得知应聘人员怀孕后,又恶意取消招聘岗位,存在就业歧视行为,侵害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纵观这期官司,可以发现求职女性在其中面临着“三难”的境地:如果知道“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而拒绝妊娠测试,可能面临的是连录用通知也收不到;如果不拒绝妊娠测试,并将怀孕情况如实告知,企业取消招聘岗位,稍好的情况就是获得些许赔偿,但仍然可能会失去就业机会;如果隐瞒怀孕情况,暴露后企业还会以员工不诚信而予以辞退。
这就需要创新监管方式,健全司法救济机制。比如,怀孕求职者被用人单位歧视后,则可责令用人单位在5年内,除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刁难、辞退该员工,该员工可随时向监管部门反映情况。如果用人单位不守诺,则对其实施信用处罚。
这起案件再次给用人单位敲响了警钟,在招聘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保障劳动者权益。或许有人说,这对用人单位不公平,但用人单位知法违法在先,就应该为此付出沉重代价。企业有困难,应该可以向相关部门反映,但不能以违法的方式来解困。文/丁慎毅
校对 王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