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履行还辱骂申请人 履行义务后罚款3000元

近日,汾阳法院依法对一名拒不履行且态度嚣张的被执行人进行处罚,仅用时2天便高效执行完毕一起承揽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双方于2024年1月19日共同向汾阳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其自行达成的调解协议,协议约定:吴某同意给付张某欠款42500元,给付方式为2024年2月9日前给付21000元,2024年3月25日前给付21500元。汾阳市人民法院于当日作出民事裁定书,确认张某与吴某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但吴某依约给付21000元后,便拒不履行剩余21500元的给付义务。
执行过程
张某于2024年4月10日向汾阳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立案执行当日,执行干警立即冻结了被执行人吴某的银行及互联网账户。4月11日,吴某电话联系执行干警质问法院为何冻结其账户,在得知是因为与张某案件后,便气焰嚣张地说“不就是比说好的时间晚了几天吗,法院为什么要给张某立案执行,为什么要冻结我的账户?”由于当时执行干警正在外地执行案件,便口头传唤吴某第二天到庭。4月12日下午,吴某到庭后,要求执行干警立即解冻其账户,并当庭辱骂申请执行人张某,表示如果张某同意宽限时间他便想办法近期全部给付。
考虑到案件执行标的并不大,执行干警当即拒绝了吴某的要求,责令其在半个小时内缴纳全部执行款,否则将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迫于司法拘留强制力的威慑,吴某没多久便缴纳全部执行款,该案得以全部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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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由于吴某无视司法权威,当庭辱骂申请执行人,执行干警对吴某进行说服教育后,决定依法对其罚款3000元,吴某最终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行为,意识到法律尊严不容挑衅,遂足额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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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法律尊严不容践踏,司法权威不容亵渎。诚实守信是每个诉讼参与人的法定义务,也是构建和谐有序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作为具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信守承诺,善意文明交流沟通,并履行义务,而非意气用事,侮辱、诽谤、威胁当事人,不仅暴露了法律意识的淡薄和无知,还终将为自己的不法行为“买单”。
供稿:执行局 李钊
来源:汾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