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请求权人有权获得与其他居民同等标准的安置面积补偿,或等面积的市价补偿款

原告董某在某市某村拥有合法房屋。2017年,被告某区人民政府对原告房屋所在区域进行征收,但未作出征收决定,也未与原告就补偿事宣达成协议并进行补偿。2017年12月6日,某区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对原告房屋进行了拆除,损毁了屋内物品。原告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某区政府强拆行为违法。某市中院判决确认某区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该判决已生效。原告认为,其房屋所在地已被列为国有且划入城市规划区,被告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赔偿,故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起诉,请求判决被告对原告被强拆的房屋进行赔偿,并赔偿物品损失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奖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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晏清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原告的房屋已因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而灭失,房屋恢复原状在客观上已无法实现。因被告的强拆除行为已被法院确认违法,且原告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对于原告应享有的房屋安置、补偿权益方面的损失,被告应予以赔偿。
法院判决
被告为原告安置260平方米住房,或面积相近的住房。超出或不足部的面积按照每平方米15856元结算;另向原告支付搬迁补偿费7800元;零杂物品损失5000元;每月按7800元向原告支付自房屋拆除之日当月至置房建成交房之日前一个月止的临时安置费。如原告选择货币赔偿,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房屋灭失赔偿金4122560元另支付搬迁补偿费7800元;一次性临时安置费46800元;室内零杂物品损失5000 元。被告按《生活物品清单》返还存放在星河工业园内的原告生活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