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一“各”字之差的坑,引发一场撤销赠与合同的官司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王文静民商事诉讼纠纷团队,专注民商事纠纷十余年,办理了大量的房地产纠纷、继承纠纷、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专业功底扎实,办案经验丰富,值得信赖和托付。
孙某与赵某系夫妻关系,双方育有4个子女,分别是长女孙一、次女孙二、三女孙三、四子孙四。赵某于2020年4月16日去世未留下遗嘱。
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地区某号宅基地系孙某与赵某的夫妻共有财产,赵某去世后一直由孙某继续居住使用,四个子女时常去探望。2023年疫情解封后,外嫁到石景山区和海淀区的孙二和孙三,先后因自己和家人轮番感染新冠需要照顾一直没时间去探望年迈的父亲孙某,直到身体好了来看望孙某,发现宅基地已经被翻建为二层房屋对外出租,这是怎么回事?
孙二和孙三立即询问父亲孙某原委,原来小弟孙四在父亲的资助下将原来的老房子翻建为二层对外出租收取租金,而未告诉两个姐姐孙二和孙三。孙二和孙三立即联系大姐孙一和四弟孙四,孙四表示自己经济条件不好希望姐姐们能予以理解和照顾。父亲孙某也表态古往今来财产都是传男不传女,嫁出去的闺女如泼出去的水,闺女无权参和老家的事,这是传统习俗,否则,家族会被人戳脊梁骨耻笑的。大姐孙一也试图帮着孙四说服孙二和孙三理解弟弟的不易。事已至此,为了不和老家闹掰,孙二和孙三也不好再说什么。孙四表示愿意给三个姐姐各20万元补偿,但是需要大家签个协议以便自己和媳妇好交代。就这样,孙二和孙三只好先回家,等弟弟的消息。
2023年9月2日,早晨6点孙四突然给孙二和孙三打电话让她们赶紧回顺义协商重要事情便挂断了电话,严肃的语气和不容耽误的紧迫感让孙二和孙三误以为是父亲孙某身体有恙,二人匆匆赶回顺义看到父亲孙某一切安好,孙一也在场。这时,孙四拿出来一份房屋分配协议,希望大家配合签署。
协议具体内容:签约人:甲方孙某、乙1孙一、乙2孙二、乙3孙三、丙方孙四,极小字体注明:乙1、乙2、乙3统称乙方,主要内容: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地区某号宅基地系孙某和赵某的夫妻共有财产,集体土地使用权人系孙某。赵某去世后,孙四实际出资160万元将前述宅基地翻建为现建筑面积1000㎡的二层住宅,孙某、孙一、孙二、孙三全部均知情且认可,房屋现由孙某实际居住使用。孙某同意将自己所有及继承赵某的房产份额全部赠与给孙四,孙一、孙二、孙三同意放弃继承赵某包括宅基地在内的一切遗产利益及未来宅基地拆迁取得的全部拆迁利益且自愿配合孙四未来办理宅基地产权证变更及拆迁手续。孙四同意自取得该房屋拆迁补偿款之日起一个月内无条件支付给乙方补偿款20万元。落款处有孙某、孙一、孙二、孙三、孙四和见证人的签名及日期。
孙四急切的以自己还要外出办事催促孙二和孙三赶紧签字。孙二和孙三看到上面已经有父亲孙某、大姐孙一、四弟孙四的签名,孙二和孙三得到孙四口头确认和之前说的一样补偿款每人各20万元后,加上最精明能干的大姐孙一都已签字且还在不断的催促她们赶紧签字,孙二和孙三都放心的签完字回家了。
过了不久,家人看到孙三留存在家里的房屋分配协议顿感不妙。于是,孙氏姐妹在家人的陪同下,带着房屋分配协议前来咨询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文静律师,看了当事人所签的房屋分配协议,王律师作出如下分析:
首先,协议约定乙方放弃继承赵某的遗产,孙四给乙方补偿款20万元,而乙方包含乙1、乙2、乙3,这就意味着三个人分20万元,这与各方之前口头协商好孙四给孙一、孙二、孙三每人各20万元的结果完全不同。孙四用极其不起眼的小字体注明了乙方包含乙1、乙2、乙3,全文所述均用乙方,而孙氏姐妹只看到了20万元数字没错却完全没有注意到这个文字游戏大坑。
其次,双方之前口头协商时没有明确说明何时支付补偿款,但已签署的协议写的是孙四取得房屋拆迁补偿款之日起1个月内无条件支付乙方,这是典型的画大饼。若房屋一直不拆迁,则孙氏姐妹在有生之年都得不到这笔补偿款。即便房屋被拆迁,但以目前的拆迁补偿模式来看,被拆迁人既可选择补偿款也可以选择要安置房,如果孙四选择要安置房不要补偿款,根据这个意思不明确的条款,孙四完全可以以自己没有得到房屋拆迁补偿款为由主张协议约定的支付条件未发生而拒付孙氏姐妹补偿款,因此,孙四自然就更有主动权,孙氏姐妹就会非常被动,也就是说孙氏姐妹能否取得20万元补偿款完全看孙四的良心了。
再次,若从继承的角度来看,孙氏姐妹在赵某去世后作出的放弃继承遗产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对孙氏姐妹具有法律效力。何况,现实情况是孙四的户籍在争议的宅基地内,是本村户籍,孙四在本村没有其他宅基地,名下也没有房产,而且父亲孙某一项偏袒儿子孙四,这些情况对孙氏姐妹也非常不利。想要维权风险很大。当然乐观来说,孙氏姐妹即便放弃继承了赵某的财产,但是没有明确放弃的份额归孙四所有,因此,孙氏姐妹放弃的部分应当由其他法定继承人来继承,从这个角度来说,至少孙二和孙三可以按照自己的份额比例取得各自已放弃部分的遗产份额。
最后,面对这个问题,该如何解决呢?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对房屋分配协议进行定性。赵某去世后留下的宅基地一直未进行实际分割,由赵某的全体继承人共同共有,孙氏姐妹对争议宅基地所享有的份额属于物权范畴,孙四翻建房屋时未得到孙氏姐妹的知情许可,对孙氏姐妹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因孙四的翻建行为直接认定孙四对争议房屋享有产权。房屋分配协议不能视为孙氏姐妹放弃了赵某的继承权,而是应认定为孙氏姐妹将自己的房产份额赠与给了孙四,由于集体土地使用权人依然是孙某,说明宅基地的产权未变更,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此,孙氏姐妹可以撤销赠与房屋分配协议,何况支付补偿款的约定有悖公平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当然这个思路也只能尝试,败诉风险依然很大。
听了王律师的分析,孙氏姐妹极其伤心难过,难过的是孙四因是全家唯一的男丁从小到大受尽了全家人的宠爱,但没想到孙四为了这点利益却如此坑骗自己的亲姐姐,而父亲极其不公平无视孙氏姐妹几十年对家里的帮扶依然只偏心弟弟孙四。孙氏姐妹难以接受但又不得不面对这样残酷的现实和人性。孙氏姐妹表示即便败诉也要和弟弟对簿公堂,只为向他表明自己不是真的冤大头好欺负,即便败诉也要出气。
王律师受孙氏姐妹的委托,以赠与合同纠纷为由将孙四作为被告、孙某及孙一作为第三人起诉到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孙二、孙三与孙四签订的《房屋分配协议》,由孙四返还孙二、孙三所享有的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地区某号宅基地的房产份额。
庭审中,孙一和孙四均要求驳回孙二和孙三的诉讼请求,主张孙二和孙三自愿签订了房屋分配协议,应受该协议的约定。后孙四及代理人在陈述过程中,自认了当初口头协商时确实说过答应给每人各20万元的补偿款。
眼见被告陈述有破绽,我方趁热打铁,你来我往,双方在法庭上经4个多小时的对抗及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即双方都同意各让一步,就房屋分配协议的漏洞签订一份补偿协议,完善争议条款,即孙四同意给每人各20万元的补偿款。孙二和孙三抱着不争馒头争口气的心态,看到弟弟孙四已作出让步,不想在与疼爱了一辈子的弟弟孙四斤斤计较,签订完补充协议后自愿撤诉了。
本案中,因少一个“各”字,意思就完全变了,利益就大打折扣了。建议大家在签订书面协议时一定要仔细斟酌条款,确认无误在签订。否则,在没有特殊情况下,已签订的协议想要推翻是极其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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