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配偶、父母不得在外部券商有股票账户?多起先例敲响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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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市场上一则关于华东地区某券商内部发文提高从业人员股票账户管理的消息引起了关注。据悉,该券商要求在2024年6月30日前,公司其他从业人员配偶、父母等利害关系人需要将股票账户销户或转托管至公司营业部,不得在外部券商有股票账户。
市场将这一消息解读为证券从业人员股票账户管理趋严,那么在消息的背后,真实的证券股票账户管理是什么情况?
股票账户管理趋严?
自2024年以来, “强监管”氛围不断升温,先是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即“新国九条”),对证券市场的IPO、退市、量化交易、证券基金机构监管等多个环节进行规范要求,后市证监会连发四项“两强两严”政策文件,从严监管市场,对恶性违法违规严打。
日前,一则券商加强股票账户管理的消息在市场流传,据悉华东地区某券商内部发文要求公司其他从业人员配偶、父母等利害关系人需要在2024年6月30日前将股票账户销户或转托管至公司营业部,不得在外部券商有股票账户。
证券从业人员在任职期间禁止买卖股票是市场较为熟悉的规定,但对于证券从业人员配偶、父母的股票账户管理市场并没有一个准确明了的认知。
事实上,就员工以及利害关系人的证券账户进行从严管理并非新鲜事,多家券商已有执行先例。
某中型券商从业人员告诉南都·湾财社记者,“配偶、父母等利害关系人销户或者统一到自己券商的规定早就有,之前可能执行不严格,现在开始完全执行。”,该人士还表示,上述人员的持仓情况每个季度都要报备。
某头部券商从业人员则向记者表示,“我们从业人员肯定没有账户的,父母、配偶以及子女的股票账户情况合规部门也会要求定期更新。”
此外,国投证券(曾用名“安信证券”)在2017年就发布了一则红头文件《关于加强公司及子公司员工及相关人员股票账户管理的通知》,要求员工亲属股票账号必须托管在本公司。
在这则规定中,国投证券要求公司员工的配偶、父母、子女应于2017年6月30日之前,将股票账户转托管(或指定交易)至公司分支机构。此外,分支机构对上述人员的股票账户还需进行标识,在客户资料中的“风险因素”中选择“员工或员工亲属”。
对于券商的上述规定,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徐彦杰律师向记者表示,目前法规没有限制证券从业人员家属买卖股票,也未要求家属的股票账户需要在本公司托管。不过,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要求证券公司制定相应制度,规范员工配偶和利害关系人投资证券过程中的申报、登记、审查、监控等环节。
此外,记者了解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还要求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严防从业人员违规从事投资,切实防范内幕交易、市场操纵、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等不当行为,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告诉湾财社记者,上述要求正是证券公司逐步加强对从业人员配偶、亲属炒股行为限制和监管的重要原因。
朱逸聪同时表好似,证券从业人员利用配偶、亲属、利害关系人账户炒股的行为,一直是证券行业监管重点,也是违规的“重灾区”。证券公司履行上述内部股票账户管理规定是顺应《管理办法》要求下的监管措施,一定程度上能够降低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发生,维护投资者利益。但该内部规定缺乏法律法规背书,在执行过程中要注意宽严相济,避免侵害员工合法权利。
警惕证券从业人员借用账户炒股
在资本市场上,从业人员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对于从业人员的管理也是监管的重要要求之一。在新国九条中,就要求加强资本市场法治建设,加大对证券期货违法犯罪的联合打击力度。
事实上,在历史上证监会就曾多次针对从业人员借用亲属账户违规进行股票交易进行过严厉处罚。
2023年6月,证监会在官网上披露了对于姜某的市场禁入决定书。据发文内容显示,姜某是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居住于深圳市。
姜某于2009年5月4日进入世纪证券,2010年2月5日至2015年4月10日期间,担任证券投资部总经理,负责部门的全面工作。
任职期间,姜某私下接受委托,控制和使用“方某”“彭某贞”账户买卖证券,帮助“方某”证券账户实现累计盈利97.01万元,帮助“彭某贞”证券账户实现累计盈利117.48万元,并按20%的提成比例计算,获得42.90万元收益。该案件中,“方某”是姜某的朋友,而“刘某珍”则是姜某的嫂子。
此外,2022年12月,河北证监局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靳昕自2019年1月起担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证券”)研究所研究员,系长江证券的证券从业人员。
靳昕因工作关系认识申万菱信智能驱动基金(以下简称“申万菱信基金”)的基金经理徐某航。2021年4月15日至4月30日期间,靳昕利用与徐某航共同路演、调研等活动机会,从徐某航处获知申万菱信基金关于“锦泓集团”的未公开信息。
靳昕将上述信息告知其父亲靳某,并指导靳某使用靳昕自有资金通过“靳某”账户交易“锦泓集团”,累计成交金额411.06万元。最终,靳昕被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的罚款。
严格来说,借用他人账户进行炒股,本来就是违法的行为。《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采写:南都·湾财社 记者 吴鸿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