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知名品牌深海鱼油,为赚快钱反倒坑了表兄弟

2019年过年期间,张某甲(另案处理)信誓旦旦地提议,要带着他的两个表兄弟张某乙、张某丙去广州赚大钱。
在张某甲的带领下,张某乙、张某丙踏上了去广州的路途,并亲眼见识了张某甲口中的“生财之道”:自行生产、销售假冒保健品的非法勾当——先是购买国外品牌的鱼油、牛乳钙等保健品的“原材料”,然后加工成药丸,最后再进行灌装、贴标,就这样,生产假冒保健品算是大功告成了。
张某乙和张某丙“入伙”后,负责帮张某甲进行销售,没想到销售量竟然不错,收益非常可观。
2020年8月,市场上一款营养品国外某知名品牌辅酶Q10深受大家青睐,于是张某甲又看到了商业契机,想要仿冒牟利。
在没有得到品牌商标权利人的授权下,张某甲用之前的方法,又如法炮制了这款保健品。这次,张某乙、张某丙不仅负责灌装、贴标、送货等工作,还从张某甲处进购假冒保健品,通过在各大网络平台上开设多家名为“某某妈海淘小铺”“某某优选”“某某海外购”等网店进行售卖,以比正品店里更加便宜的价格,以及找人刷单提升店铺的信誉、真假混卖等方式,每天轻松就能赚到1000-3000余元不等,销售高峰时每天甚至能赚到7000余元。
2023年6月,张某乙、张某丙被公安机关抓获,并查获假冒品牌辅酶Q10商品746瓶及标签、胶囊、空瓶若干。经司法审计,张某乙非法经营数额590余万元,协助张某甲非法经营数额840余万元;张某丙非法经营数额360余万元,协助张某甲非法经营数额960余万元。
静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乙、张某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乙、张某丙协助张某甲经营期间,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
最终,根据两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地位作用、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等,以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乙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被告人张某丙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六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连同查获的违禁品、犯罪工具,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