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亏损拒发年终奖,仲裁:补齐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陈慎谦 刘军 记者 李子璇)王某是物业公司员工,2020年及2021年,公司严重亏损,因此全员无年终奖。王某申请仲裁,要求补齐两年奖金。
4月29日,现代快报记者从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度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20年1月,物业公司向王某发放了2019年度年终奖。物业公司认为年终奖属于额外福利,可以根据公司的经营利润自行决定是否发放,且2020年以及2021年公司处于严重亏损状况。后王某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物业公司支付2020年度和2021年度年终奖。
仲裁委员会参照王某上一年度即2019年度年终奖数额,依法裁决物业公司支付王某2020年度和2021年度年终奖。
本案中,物业公司与王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年终奖的发放以物业公司完成对王某的年度考核为依据,但并未对经营亏损的状况下不发放年终奖进行约定,物业公司也未能就年终奖考核方案、考核结果依据以及王某是否达到考核标准等事实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应承担不利后果。
年终奖是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并通过其规章制度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等方式,在一年的某一时间内对劳动者发放的奖金。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奖金属于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故年终奖属于劳动报酬,而非用人单位的额外福利。
故仲裁委员会参照王某上一年度即2019年度年终奖数额,依法裁决物业公司支付王某2020年度和2021年度年终奖。
据了解,劳动法律对年终奖的发放没有硬性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发放年终奖,但如果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或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对年终奖发放有明确规定,或者用人单位发放年终奖已经形成惯例,则用人单位就应该按照约定或者规定或者惯例发放年终奖,不得随意停发。用人单位确因经济效益不佳等因素决定停发年终奖的,须依法履行相关民主程序后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