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乐茶就“乌龙”联名事件致歉,承认侵害鲁迅先生肖像权

乐乐茶LELECHA29日18时34分就上架一款以鲁迅手拿茶杯形象且使用了鲁迅一些句子的茶饮产品发布致歉声明,声明称“由于考虑不周,疏忽了鲁迅先生肖像权的相关权益,侵害了鲁迅先生的肖像权,也给鲁迅先生的亲属和鲁迅文化基金会带来了困扰”,为此,“对鲁迅先生、鲁迅先生的亲属及鲁迅文化基金会深表歉意,并郑重道歉!”
事件起因:鲁迅是老烟腔?读书日的“乌龙”联名
记者注意到,惹出争议的这款产品名为“烟腔乌龙”,根据相关图片及译林出版社官方新媒体消息,该款茶饮产品是乐乐茶和译林出版社联名推出。
图片
乐乐茶和译林出版社的这次联名活动,始于4月23日。23日正是第29个读书日。乐乐茶在4月23日的广告推文当中表示,“烟腔乌龙”茶底与之前推出的“云顶烟腔”产品茶底相同。乐乐茶在上海的多家门店布置了该产品的相关海报,海报上不仅有鲁迅先生的人物形象,还有鲁迅先生文章中的句子,例如《说胡须》一书中的“今天喝茶之后,便看书”;海报上打出的“老烟腔”一词,让人不免联想到“老烟枪”。
各方反应:对鲁迅先生的庸俗化?常见现象?
清华大学写作与沟通中心的张芬副教授曾对鲁迅有过专门研究,她在网上看到该款产品的海报后,第一个反应是不该对鲁迅先生戏谑化和庸俗化,接着她注意到海报上的文案不全是引自鲁迅先生的文章,例如海报右上角的“小引”部分,“人多是生命之川中的一滴/茶是人在草木间的悠游/读书饮茶,亦是刹那的归隐”,但因为和鲁迅先生的头像及引用的鲁迅先生说茶的语句放在一起,容易被误认为那也是鲁迅先生所说。
图片
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文钰律师认为,该款产品的海报涉嫌侵犯了鲁迅的姓名和肖像。文钰律师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94条的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这意味着鲁迅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对侵犯鲁迅人格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人格利益的保护,不仅可以维护已故名人的形象,也涉及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在条件成熟时也可以探索公益诉讼。
也有持不同意见的网友认为这是消费主义社会的常见现象,是当代社会的景观之一,就像“读书日”不一定与读书有关,“老烟腔”不一定与鲁迅有关,“新青年”不一定与年轻人有关。没必要上纲上线,或叫喊“下课下线”。
鲁迅后人:已委托律师发律师函
29日下午,乐乐茶发出致歉声明前,记者联系了鲁迅先生孙子周亦斐先生任法人代表和理事长的鲁迅文化基金会,该基金会的秘书处称鲁迅先生的亲属已委托上海朱妙春律师事务所处理,不便再发表意见。随后记者在该基金会的官方公众号上看到了由上海朱妙春律师事务所发出的律师函。
图片
图片
律师函称上海茶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乐乐茶)在其“乐乐茶 LELECHA”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发布了标题为“@译林出版社:世界读书日,致敬鲁迅文学”的文章,经查阅,文章意欲宣传销售乐乐茶与江苏译林出版社有限公司的“烟腔鸟龙(鸟木香)”联名产品。“其中,出现了大量基于鲁迅手拿茶杯形象形成的肖像,并引用了鲁迅创作的文章内容及鲁迅姓名,且该‘烟腔鸟龙(乌木香)’联名产品的饮品杯身、包装袋、袖珍书贴纸、联名亚克力立牌、联名定制文件袋及线下主题店铺等亦有大幅鲁迅肖像。”
律师函称,基于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事实,认为上海茶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苏译林出版社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以盈利为目的,利用鲁迅肖像宣传销售“烟腔鸟龙(乌木香)”相关联名产品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鲁迅先生的肖像权,理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最新进展:乐乐茶致歉,译林出版社尚无回应
记者注意到,该律师函在读书日的次日,也即这次联名活动的次日即发出,律师函要求乐乐茶所属公司及译林出版社在收到本函之日起5日内,连续10日在相应国家级媒体及各官方微信公众号中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上海茶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发出的致歉声明,正是收到律师函的第5日。
29日,记者登陆乐乐茶小程序发现,“烟腔乌龙”茶还在售,但包装已更换,杯身是个卡通儿童。
28日,记者联系到了译林出版社参与此事的营销编辑,该编辑称她正在休假中。记者让其联系相关同事,该编辑称其所在编辑室暂时不接受采访。截至发稿时止,译林出版社尚未就此事有官方回应。
29日下午,记者致电朱妙春律师事务所询问该事件相关进展情况,接线人员称,目前事情的处理“大家正在谈,尚不方便披露”。
潇湘晨报记者刘建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