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13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含2批次散装白酒、多批次调味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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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布1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8号),不合格食品含2批次散装白酒及多批次调味品。13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珙县德慧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其他香辛料调味品(山柰)和海南香蕉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珙县德慧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其他香辛料调味品(山柰)(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3-08-07),“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海南香蕉(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3-09-12),“噻虫嗪”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
经宜宾市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当事人购进的该批次其他香辛料调味品(山柰)共计5kg,海南香蕉共计22kg,现场核查时已全部销售。当事人收到不合格通知书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购进海南香蕉、其他香辛料调味品(山柰)时只查验了部分供货商资质及采购票据,未查验产地证明、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等相关资料。我市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告知其当事人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诚信经营,确保销售的食品安全,一定注意不再出现类似情况。
3.行政处罚
经宜宾市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我市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了行政处罚。
二、宜宾市筠连县巡司镇胜利街240号苏均加工的糕点(自制)(蛋糕胚)和糕点(自制)(海绵蛋糕)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宜宾市筠连县巡司镇胜利街240号苏均加工的糕点(自制)(蛋糕胚)(规格型号:加工日期:2023-07-24)和糕点(自制)(海绵蛋糕)(规格型号:加工日期:2023-07-25),“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餐饮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
经宜宾市筠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当事人加工的该批次糕点(自制)(蛋糕胚)和糕点(自制)(海绵蛋糕)各5kg,现场核查时已全部销售。当事人收到不合格通知书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
2.排查整改
经排查,该批次产品不合格原因是当事人未严格把握添加剂的使用,收到不合格通知书后,当事人立即开始整改。在执法人员的指导下,当事人进一步完善了索证索票制度,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同时,当事人加强门店管理,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经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整改情况进行现场验收,整改情况较好,符合验收标准。
3.行政处罚
经宜宾市筠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参照《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其适用规定作出一般行政处罚,我市筠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了行政处罚。
三、宜宾市江安县蜀橙食品厂生产的竹叶黄粑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宜宾市江安县蜀橙食品厂生产的竹叶黄粑(规格型号:250克/袋;生产日期:2023-09-26),“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
经宜宾市江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宜宾市江安县蜀橙食品厂生产的该批次竹叶黄粑共计200袋(100kg),现场核查时已全部销售。当事人收到不合格通知书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送检报告显示该批次产品菌落总数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出现菌落总数超标的原因可能出现在销售环节存储不当,销售者未按照规定进行避光阴凉储存。
3.行政处罚
经宜宾市江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当事人送检了同批次产品,经检验菌落总数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我市江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不予立案。
四、屏山县古法酒坊生产的2批次散装白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屏山县古法酒坊生产的2批次散装白酒(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23-03-30),“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
经宜宾市屏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当事人生产的该2批次散装白酒共计90L,现场核查时已全部销售。当事人收到不合格通知书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生产的散装白酒中被检出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是生产经营者添加导致。已告知其当事人严格把关生产过程,诚信经营,确保销售的食品安全,一定注意不再出现类似情况。
3.行政处罚
经宜宾市屏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条第(九)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系初犯,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依据《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我市宜宾市屏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了行政处罚。
五、屏山县洁优食品经营部销售的火鸡面(油炸型方便面)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屏山县洁优食品经营部销售的火鸡面(油炸型方便面)(规格型号:面饼+调料:112克,面饼:85克/袋;生产日期:2023-07-20),“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
经宜宾屏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屏山县洁优食品经营部购进的该批次火鸡面(油炸型方便面)共计60包,现场核查时已全部销售。当事人收到不合格通知书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购进火鸡面均查验并收集了供货商相关资质、销货清单及检验报告。已告知其当事人严格把关购进的食品质量,诚信经营,确保销售的食品安全,一定注意不再出现类似情况。
3.行政处罚
经宜宾市屏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发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留存了涉案预包装食品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进货清单等,能如实说明涉案食品的进货来源和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同时,当事人留存了涉案预包装食品供货方提供的检测报告,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市屏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六、宜宾临港开发区胜燕豆制品经营部销售的非发酵性豆制品(石膏豆腐)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宜宾临港开发区胜燕豆制品经营部销售的非发酵性豆制品(石膏豆腐)(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3-09-14),“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
经宜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当事人购进的该批次非发酵性豆制品(石膏豆腐)12kg,现场核查时已全部销售。当事人收到不合格通知书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
2.排查整改
现已要求当事人及时整改,并在今后生产经营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对经营的食品进行全面排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消除安全风险。
3.行政处罚
经宜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我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了行政处罚。
七、兴文县古宋镇高龙海鲜鲜冻石海商城店销售的其他香辛料调味品(白芷)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兴文县古宋镇高龙海鲜鲜冻石海商城店销售的其他香辛料调味品(白芷)(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3-05-20),“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
经宜宾市兴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当事人购进的该批次其他香辛料调味品(白芷)共计4kg,现场核查时已全部销售。当事人收到不合格通知书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
2.排查整改
据当事人陈述,抽检的不合格其他香辛料调味品(白芷)不能提供进货凭证也记不得从哪里购进的。兴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已要求兴文县古宋镇高龙海鲜鲜冻石海商城店及时整改,并在今后的生产经营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进货查验制度,确保加工销售的产品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3.行政处罚
经宜宾市兴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和《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等因素,我市兴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了行政处罚。
八、宜宾市叙州区远富食品经营部销售的其他香辛料调味品(山柰)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宜宾市叙州区远富食品经营部销售的其他香辛料调味品(山柰)(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3-08-27),“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
经宜宾市叙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宜宾市叙州区远富食品经营部销售的该批次其他香辛料调味品(山柰)共计5kg,已销售1.4kg,下架3.6kg。当事人收到不合格通知书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进行了原因排查,导致该批次山柰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工艺不当。在宜宾市叙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指导下,当事人立即开始整改,并承诺今后会严格甄选商家,履行进货查验,杜绝购进和销售不合格的食品。经检查,整改情况较好,符合验收标准。
3.行政处罚
经宜宾市叙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市叙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了行政处罚。
九、宜宾市叙州区闫记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筠连县罗筠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牛肉月饼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宜宾市叙州区闫记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筠连县罗筠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牛肉月饼(规格型号:250g/袋;生产日期:2023-08-25)。“霉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
经宜宾市叙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当事人购进的该批次牛肉月饼共计100袋,现场核查时已全部销售。当事人收到不合格通知书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导致该批次牛肉月饼不合格的原因不明。在宜宾市叙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指导下,当事人立即开始整改,并承诺今后会严格甄选商家和履行进货查验,杜绝购进和销售不合格的食品。经检查,整改情况较好,符合验收标准。
3.行政处罚
经宜宾市叙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市叙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了行政处罚。
(三)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
经宜宾市筠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当事人生产的该批次牛肉月饼共计100袋,现场核查时已全部销售。当事人收到不合格通知书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收到不合格通知书后,立即开始整改。在执法人员的指导下,当事人进一步完善了索证索票制度,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同时,当事人加强门店管理,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经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整改情况进行现场验收,整改情况较好,符合验收标准。
3.行政处罚
经宜宾市筠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市筠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了行政处罚。
十、长宁县兴旺竹器店销售的蔬菜干制品(楠竹笋片)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长宁县兴旺竹器店销售的蔬菜干制品(楠竹笋片)(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3-04-20),“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
经宜宾市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当事人购进的该批次蔬菜干制品(楠竹笋片)共计25kg,现场核查时已销售19.7kg,剩余3.3kg已被扣押。当事人收到不合格通知书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
2.排查整改
经排查整改,当事人已未销售该蔬菜干制品(楠竹笋片),并保证在以后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
3.行政处罚
经宜宾市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四)项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和第十条的规定,构成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行为。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我市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了行政处罚。
十一、宜宾市长宁县竹海镇农贸市场附7号门市(杨凤琴)销售的辣椒(小米辣)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宜宾市长宁县竹海镇农贸市场附7号门市(杨凤琴)销售的辣椒(小米辣)(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3-08-30),“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
经宜宾市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当事人购进的该批次辣椒(小米辣)共计10kg,现场核查时已全部销售。当事人收到不合格通知书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已未销售该辣椒(小米辣),并保证在以后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
3.行政处罚
经宜宾市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和第三十四条(二)项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构成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我市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了行政处罚。
十二、屏山县王姐食品店销售的其他香辛料调味品(山柰)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屏山县王姐食品店销售的其他香辛料调味品(山柰)(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3-08-17),“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
经宜宾市屏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当事人购进的该批次其他香辛料调味品(山柰)共计2.5kg,现场核查时已全部销售。当事人收到不合格通知书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购进香辛料调味品均查验并收集了供货商相关资质、销货清单及检验报告。已告知其当事人严格把关购进的食品质量,诚信经营,确保销售的食品安全,一定注意不再出现类似情况。
3.行政处罚
经宜宾市屏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义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山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法可以免予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市屏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销售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潇湘晨报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