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促进条例(草案)》正在征求意见

【来源:九派新闻】
关于征求《武汉市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促进条例(草案)》修改意见的公告
武汉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4年4月18日对《武汉市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促进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为了做好条例(草案)的修改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现通过长江日报、武汉人大网、长江网、“武汉人大”和“武汉发布”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
请将修改意见于5月30日前通过信件、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至武汉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来信地址:武汉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备案审查处(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222号)
邮政编码:430014
附  件:1.武汉市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促进条例(草案)
     2.关于《武汉市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促进条例(草案)》的说明
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24年4月30日
附件1
武汉市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促进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创新应用,强化安全保障,加快培育汽车产业领域新质生产力,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创新、基础设施建设、推广应用、安全保障与支持促进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促进智能网联汽车发展应当遵循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创新赋能、开放协同、包容审慎、安全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促进工作的领导,统筹智能网联汽车发展规划布局,研究制定产业发展规划等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各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长江新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应当结合区域资源优势和产业发展需求,推进本地区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差异化、特色化发展。
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统筹实施和指导监督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促进工作。
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核发智能网联汽车号牌、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等相关工作。
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智能网联汽车在交通运输领域的相关协调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智能网联汽车相关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
市科技创新、自然资源规划和城乡建设、城管执法、市场监管、数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等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促进相关工作。
第五条 支持以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创新,推动智能网联汽车由单纯交通工具向移动智能终端、储能单元和数字空间转变,促进汽车、能源、交通、信息通信等多领域融合创新发展。
第六条 支持智能网联汽车领域国内外交流合作,推动与其他城市相关产业、基础设施、应用、数据、标准等互联互通、互认共享,构建智能网联汽车开放发展体系。
第七条 支持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的宣传引导,推动智能网联汽车全民科普和应用体验,普及自动驾驶安全知识,营造智能网联汽车发展良好环境。
智能网联汽车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秩序,促进行业的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
第二章 产业创新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智能网联汽车整车、关键零部件、数字类新型供应商、研发服务、运输经营服务等企业发展,支持搭建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应用、管理等平台,推动建立智能网联汽车产业与技术联盟,培育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生态,提升全产业链、全周期性服务水平。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智能网联汽车特色产业园区及特色小镇建设,打造国家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基地,聚集智能网联汽车企业和项目,培育壮大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集群。
第十条 支持智能网联汽车检验检测产业发展,建设智能网联汽车封闭测试场、检验测试平台,构建智能网联汽车试验与测试评价体系,集聚专业检验检测机构,提升智能网联汽车及关键零部件的虚拟仿真、测试验证、性能评价与检测认证能力。
支持智能网联汽车、智能交通、智慧城市深度融合和相关智慧产业发展,构建实时动态感知、云端调度规划、高效精准决策的运营管理体系,推进“车路云一体化”。
支持适用于配送、清扫、消杀等专业服务领域的自动驾驶装备产业发展。
第十一条 支持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布局优化,推动区域联动发展,引领带动汽车产业集群发展壮大和转型升级,形成区域协同、优势互补、产业融合、标准互认、场景互通的发展格局。
支持举办智能网联汽车产业研讨、交流等活动,推动与世界先进技术与产业链对接,引导海内外企业在设立生产基地和研发机构,支持本地企业开拓国内及海外市场。
第十二条 支持建设智能网联汽车领域重点实验室、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创新载体,支持组建智能网联汽车创新联合体、专业孵化载体、新型研发机构,提升产业创新策源能力。
支持组建智能网联汽车共性技术研发平台、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推动优质科研资源对外开放,开展检验检测、中试等科技服务。统筹推进算力平台建设与共享,增强人工智能算力、大模型、大数据对产业发展的支撑作用。
第十三条 支持建立“政产学研金服用”深度融合的智能网联汽车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机制,重点突破车规级芯片、车用基础软件、自动驾驶、智能座舱、车联网、信息安全、车路云一体化等领域关键核心技术。
支持智能网联汽车领域重大科技成果在本地产业化应用。支持行业领军企业引领带动产业技术创新和迭代升级。
第三章 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订智能网联汽车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统筹推进智能网联汽车基础设施建设与智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相衔接、相融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道路数字化、智能化升级改造,建立健全可持续的智能网联汽车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模式。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参与智能网联汽车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建设计划,开展智能化路侧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交通信号机和交通标志标识等联网改造,在重点路口和路段同步部署路侧感知设备和边缘计算系统,探索建立多杆合一、多感合一等发展模式。
第十六条 支持通信运营企业依据智能网联汽车应用场景需求,优化升级通信网络,建设低时延、高可靠、高密度的智能网联汽车通信网络。
支持建设“北斗+”基础设施,探索开展高精度地图、众源采集及更新、高精度位置导航等安全应用。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依托国家智能网联汽车(武汉)测试示范区车城网平台,建设全市网联汽车平台和数据中心,并与车端、路端、云端等实现安全接入和数据联通,依法采集和管理智能网联汽车运行数据,用于开展安全监测、交通违法处理、事故调查、责任认定等工作。
第十八条 智能网联汽车基础设施产权所有人、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制订维护保养、升级改造计划,定期开展维护保养和升级改造工作,保障基础设施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市场主体因特定应用场景需要,依法申请在现有公共基础设施上搭建智能网联交通相关设备的,相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
第四章 推广应用
第十九条 鼓励推广应用智能网联汽车新技术、新产品,支持自动驾驶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商业化试点和运营,加快实现完全自动驾驶进程。
第二十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结合本市产业发展实际,推荐符合国家标准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纳入市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库,每年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支持道路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区域,全域开放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商业化试点,探索开展商业化运营。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商业化试点和运营的区域、路段和时段,按需设置相应标志标识,发布安全注意事项等提示信息。
第二十二条 使用智能网联汽车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道路旅客运输等商业化运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注册登记,并满足运营管理要求。
第二十三条 支持建设智能网联汽车领域测试基地、产品质检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提供智能网联汽车领域产业基础技术、测试验证、认证认可、数据存证等公共服务,增强产业配套支持能力。
第二十四条 支持在有条件的区域开展智慧公交、智慧乘用车、智慧停车场、智慧城市物流等多场景示范应用和商业化试点,探索智能网联汽车多元化、可持续的商业模式,推进商业化运营和规模化应用。
支持在应用场景相对简单固定的区域,规模化应用无人配送、无人清扫、无人消杀、智能巡检、无人农机、无人售卖等自动驾驶装备。
第二十五条 支持智能网联汽车异地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结果互认。对已经或者正在国内其他地区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的相关主体或相同车型,在本市进行相同或者类似功能道路测试或者示范应用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简化流程和项目。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智能网联汽车安全保障体系,加强车辆运行、应用服务、网络、数据和个人信息等安全保护。
第二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智能网联汽车的安全监管,编制应急预案,强化风险监测预警。
智能网联汽车应当按照规定具备记录、存储及在线监控车辆状态等功能,设置显著标志标识,配备应急装置。智能网联汽车应当接入全市网联汽车平台,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上传运行安全相关数据。
第二十八条 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主体应当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定期对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系统及其他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在智能网联汽车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故障或者紧急状况时,应当按照车辆所有人、管理人、驾驶人或者乘客的要求,提供及时、全面的数据和技术支持、救援服务。
第二十九条 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主体应当依法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提高网络安全保护水平。
第三十条 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主体应当依法建立全流程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和个人信息安全。
智能网联汽车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在境内存储和使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开展智能网联汽车相关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加强风险监测,发现数据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主体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智能网联汽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配备驾驶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驾驶人进行处理;不配备驾驶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智能网联汽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进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并造成损害,依法应由智能网联汽车一方承担责任的,由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履行赔偿责任后,可以依法追偿。
第三十三条 智能网联汽车车载设备、路侧设备、监管平台等记录车辆运行状态和周边环境的客观信息,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核实无误后,可以作为认定交通违法行为和事故责任的依据。
第六章 支持措施
第三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依法落实相关财政补贴、税费优惠等政策。
统筹运用财政性资金和各类产业基金,加大对智能网联汽车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和产业化、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服务等领域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
第三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智能网联汽车领域人才引育、评价和激励机制,将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以及紧缺型智能网联汽车人才纳入人才支持政策体系,在落户、住房、医疗、子女教育等方面给予支持。
鼓励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按需设置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专业,推动跨学科建设。支持重点企业与各类高校院所成立高水平智能网联汽车产教融合共同体,推进职普融合、产教融合、科教融合,为行业发展提供创新型、应用型、技能型人才。
第三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与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促进相适应的监管体制,对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留足发展空间。
建立智能网联汽车领域创新创业容错机制,明确容错免责清单与免责具体事项及情形。
第三十七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科技创新、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智能网联汽车产业运行监测、技术创新、标准体系建设等工作,提升产业发展服务水平。
鼓励行业协会、产业联盟、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牵头或者参与制定智能网联汽车相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依法制定相关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
第三十八条 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加大对智能网联汽车企业和发展应用项目的支持力度。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融资支持方式,提供定制化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社会资本开展股权债权产业化专项扶持。
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智能网联汽车企业提供增信服务,降低企业融资门槛。
第三十九条 智能网联汽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使用智能网联汽车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网约车)、道路旅客运输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覆盖智能网联汽车全链条风险的保险产品,为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主体提供保险服务。
鼓励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主体联合设立社会风险基金,对因智能网联汽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而遭受人身、财产损失的当事人,由于责任难以认定等原因不能及时得到赔偿时,先予补偿。
第四十条 市市场监管、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大智能网联汽车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培育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建立完善相关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快速维权及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依法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第四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在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促进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智能网联汽车,是指搭载先进的车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融合现代通信与网络技术,实现车与人、车、路、云等动态信息的实时交互,具备复杂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协同控制等功能,可实现安全、高效、舒适、节能行驶,并最终可实现替代人操作的新一代汽车。
(二)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包括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和完全自动驾驶。有条件自动驾驶是指在系统的设计运行条件下完成所有动态驾驶任务,根据系统动态驾驶任务接管请求,驾驶人应提供适当的干预;高度自动驾驶是指在系统的设计运行条件下完成所有动态驾驶任务,在特定环境下系统会向驾驶人提出动态驾驶任务接管请求,驾驶人/乘客可以不响应系统请求;完全自动驾驶是指系统可以完成驾驶人能够完成的所有道路环境下的动态驾驶任务,不需要驾驶人/乘客介入。
(三)自动驾驶装备,是指符合相关技术标准或者规范,通过智能网联系统完成自动驾驶,执行预定任务的低速陆地行驶装备。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XX年X月X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武汉市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促进条例(草案)》的说明
——在武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 杨相卫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提请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武汉市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2019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交通强国建设纲要》,提出加强智能网联汽车(智能汽车、自动驾驶、车路协同,下同)研发,形成自主可控完整的产业链。2021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提出加强智能化载运工具和关键专用装备研发,推进智能网联汽车、智能化通用航空器应用。发展智能网联汽车成为各地争相发力的战略制高点。
我市是全国六大汽车产业集群发展区域之一,也是全球闻名的汽车产业基地,已培育和引进了200多家新能源智能网联领域企业,初步构建了覆盖车规级芯片、激光雷达、高精地图等软硬件创新和服务主体在内的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链。截至2023年底,我市先后分9批开放测试道路,里程已突破3378.73公里,辐射面积约3000平方公里,实现了跨区通行、跨江通行、机场高速通行等多个应用场景的全国首创,开放道路里程数和开放区域数均保持全国第一。2023年,全市自动驾驶出行服务订单达73.2万单。
但是,我市与北京、上海、深圳等先进城市相比,智能网联汽车产业仍然存在产业能级不高、自主品牌核心竞争力不足、龙头企业带动作用不强的短板。我市亟需通过智能网联汽车立法,促进智能网联汽车技术发展、产业集聚和商业化应用,推动我市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实现跨越式发展,加快培育汽车产业领域新质生产力。
二、起草经过
《武汉市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2024年市人大常委会确定的正式立法项目,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承担起草工作。2024年2月,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将《条例(草案送审稿)》报送市人民政府进行立法审查。市司法局完成了网上征求公众意见、征求部门意见、专家论证会、部门协调会等程序。市人民政府进行了立法协调。按照立法程序规定,《条例(草案送审稿)》于2024年3月29日经市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经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
三、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既根据产业发展的前景和需求,坚持“单车智能+网联赋能”双线并举,又以平稳健康发展为准则,坚持产业发展与安全并重,是全国首部关于智能网联汽车产业促进的地方性法规。《条例(草案)》共七章四十三条,包括总则、产业创新、基础设施建设、推广应用、安全保障、支持措施和附则。现对重点内容说明如下:
(一)明确工作管理体制。智能网联汽车产业作为新兴业态,发展促进工作需要各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落实工作任务,形成工作合力。《条例(草案)》在第四条分别明确了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交管、交通运输、发展改革和其他部门的职责。
(二)支持产业创新发展。一是强调培育壮大产业集团。在第九条规定推动建设特色产业园区和特色小镇,打造创新基地。二是支持发展特色产业,在第十条规定支持检验检测产业、“车路云一体化”和自动驾驶装备产业共同发展。三是在第十一条规定对外要强化区域协同、产业融合发展,构建区域合力发展智能网联汽车产业的新格局。
(三)强化基础设施建设。一是立足于规划先行。在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制订智能网联汽车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二是注重市场化运营。在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参与智能网联汽车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三是在第十七条规定依托车城网平台打造全市智能网联汽车安全监管平台和数据中心,避免重复投资。
(四)实现广泛推广应用。一是立足我市实际。在第二十条规定推荐符合国家标准和满足本地需求的产品。二是在第二十四条规定积极拓展多样化的应用场景,鼓励探索多元化、可持续的商业模式,明确推进规模化应用。三是建立互认机制。在第二十五条规定支持智能网联汽车异地道路测试和示范结果互认,共同提升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水平。
(五)重点关注安全保障。守牢安全底线是发展智能网联汽车产业的重要前提。一是明确政府安全责任。在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智能网联汽车安全保障体系,加强对智能网联汽车的安全监管。二是注重产品安全责任。在第二十八条规定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主体和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义务。三是在第三十条规定要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和个人信息安全。四是在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交通管理违法行为处置、交通事故处理和证据的收集认定等内容。
(六)完善支持措施。智能网联汽车产业的发展,需要政府探索制定优惠政策,加大支持力度。一是在第三十四条明确了财政支持政策。二是在三十五条规定结合武汉科教优势,明确提出支持构建产教融合共同体,强化人才支撑。三是优化产业发展环境。在第三十六条提出建立促进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的包容审慎监管及创新创业容错免责机制,在第四十条规定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另外,《条例(草案)》还规定了鼓励金融机构创新融资支持方式,对在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促进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等。
以上说明,请连同《条例(草案)》一并审议。
(来源:武汉人大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