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建议研究制定非法采矿认定规范或指导意见

违反勘查规范、借用来路不明数据、把达不到工业品位和无法圈定矿体的土石方认定为矿、用会计鉴定报告认定非法采矿数量……在非法采矿和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案件中,种种不科学的事实认定,容易导致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
在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法学系28日举办的“让科技助力矿业刑事案件客观证据认定专家研讨会”上,多位专家表示,用科技创新构建矿业发展法治保障体系,科学把握矿业刑事案件客观证据的证明标准,准确认定专业事实,发挥矿业人民陪审员、鉴定人、矿业专家、矿业律师在矿业刑事案件中的专业优势,让更多的专家参与到矿业刑事案件审理中。
“非法采矿和非法占用土地在矿业领域较普遍,研究解决这方面问题很有必要。”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法学系主任卜素说。
他介绍,在非法采矿罪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件中,涉及大量与矿产资源和农用地有关的各种储量报告、测绘报告、鉴定报告等专业性极强的客观证据,并且在举证、质证、认定、采信中争议巨大,直接影响案件专业事实的查明和涉罪认定。
“我去年参与办结的5个非法采矿案中,有3个案件就是因为事实认定不科学,最终翻案。”中国矿业联合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矿业法治创新研究联盟发起人曹旭升说,这背后是有些涉案事实本身不构成犯罪,有些是相关人员对矿与非矿存在错误认识,有些是需要各方现场踏勘和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
多位专家表示,矿业刑事案件的专业性强,证明标准应严于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证明标准,并且应当从矿业专业角度审视证据,结合新技术、新方法、新理念,用科技手段还原行为前的现状、锁定行为后的现状,科学、客观地查明矿业专业事实,避免专业矿业事实认定错误。
图片
4月28日,“让科技助力矿业刑事案件客观证据认定专家研讨会”现场。摄影/章轲
“非法采矿证据认定要解决矿与非矿的界定、非法采矿情形合理划分、非法采矿的认定方法和标准等重要问题,建议研究制定非法采矿认定规范或指导意见。”有专家在研讨会上说。
参与《矿产资源法》修订的有关专家在研讨会上介绍,《矿产资源法》修订正在征求意见,矿业用地、矿业权取得、生态修复等仍然是关注焦点。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民事案件的诉讼制度各有异同,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更高,相关部门提供的证据如达不到证明标准,则会存疑不诉或者疑罪从无。
一位矿业权评估专家介绍,就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数量或价值进行的鉴定,通常有几种不合规的做法:根据销售的矿产品数量估算非法采矿量,不考虑综合利用非工业矿形成的矿产品,用矿产品的标准规范确定矿种;根据采空区估算非法采矿量,未对采空区采样化验,根据采矿许可证内矿石数据推定采矿许可证外采空区就是工业矿体;根据设计图纸估算非法采矿量,而设计和实际施工往往有出入;根据矿山年度检测报告估算非法采矿量;根据嫌疑人指认确定非法采矿的区域,直接估算非法采矿量等。
这位专家表示,正确的做法是由鉴定人员、嫌疑人员和公安机关共同确定非法采矿区域,对原地赋存的岩石进行取样化验分析,根据该矿种的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推荐的工业指标,有一个以上指标不符合就不是矿产资源法规定的工业矿,该鉴定报告就不能作为非法采矿的证据。
“应当通过科技的手段,科学界定矿业行为,推动中国矿业绿色高质量发展。”中国地质大学(北京)自然资源法治研究中心名誉主任李显冬在研讨会上对记者表示,矿产开发过程中可能存在一些生态破坏等行为,应当通过法律制度引导矿山企业在开发过程或开发以后进行及时修复,合规经营,减少涉诉风险。
(本文来自第一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