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学位法明年1月1日实施,硕士博士的要求都在这里

2024年4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学位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整篇法案过长,我们截取其中关键部分展示,那就是关于学位授予资格的要求。
第二十条 接受硕士研究生教育,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表明学位申请人达到下列水平的,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第二十一条 接受博士研究生教育,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表明学位申请人达到下列水平的,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全面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独立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独立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三)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在学术研究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在专业实践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
第二十二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结合本单位学术评价标准,坚持科学的评价导向,在充分听取相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各学科、专业的学位授予具体标准并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依法实施本科教育且具备本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高等学校,可以申请学士学位授予资格。依法实施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且具备本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可以申请硕士、博士学位授予资格。
第十四条 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由省级学位委员会审批,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硕士学位授予资格,由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审核,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博士学位授予资格,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审核,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审核学位授予资格,应当组织专家评审。
解读下来就是,硕士博士的学位审核资格,将进一步规范,同时也会给与学校一定的自主评价权。
至于让很多毕业生畏惧的毕业论文,新的学位法里面提到了一个“平替品”——实践成果。但实践成果的具体定义,仍然需要进一步官方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 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组织答辩前,将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送专家评阅。
经专家评阅,符合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进入答辩程序。
第二十六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按照学科、专业组织硕士、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不少于三人。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不少于五人,其中学位授予单位以外的专家应当不少于二人。
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应当在答辩前送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审阅,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独立负责地履行职责。
答辩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答辩,就学位申请人是否通过答辩形成决议并当场宣布。答辩以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除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外,答辩应当公开举行。
第二十七条 学位论文答辩或者实践成果答辩未通过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以在规定期限内修改,重新申请答辩。
据统计,当前我国在学研究生规模已超365万人,到“十四五”末,专业硕士研究生招生规模预计扩大到硕士研究生招生总规模的三分之二左右,博士专业研究生招生人数也将大幅增加。
同时,最新的研究生招生目录来看,未来专业博士也会迎来巨大的发展机遇,在此之前,进一步规范学位授予,也是一个必要的过程。
新学位法对于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将分类发展,分类培养,学术学位更强调学生在理论方面创新能力的培养,专业学位更强调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随着国家发展,专业学位的培养和学术学位同等重要。
一方面,重视学术学位的培养,让学生敢于去闯无人区,从事原始创新,在基础理论方面作出更大贡献。
另一方面,要更加重视专业学位的培养,让学生能够围绕国家科技发展的重大需求,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专家表示,明年起授予专业学位不一定要写学术论文,是尊重学术自由和学术自治权,不是放任不管,不是降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