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不到10天离婚男子起诉退彩礼,法院调解下女方同意返还12万

王某与库尔勒市女孩张某通过婚介公司介绍相识。两人确立恋爱关系后没多久就决定结婚。在双方父母的安排下,2023年6月两人在外地办理了结婚登记。
王某为迎娶张某支付了14万元彩礼,并购买了“三金”。婚后双方共同居住不到10天,张某就因不适应气候、需要看病等原因回到了库尔勒市,此后再也没有与王某共同生活过。王某决定离婚,对此张某认为,双方缺乏了解,婚后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同意离婚,但对于是否返还彩礼等费用,双方分歧较大。
今年4月,王某将张某起诉至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且要求张某返还彩礼、“三金”等。
法院受理该案后发现,本案中,双方虽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仅有短暂的同居经历,尚未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体和稳定的生活状态,且两人都对解除婚姻关系无意见,两人争议较大的问题是该不该归还彩礼等财物。
该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考虑到家事纠纷并不能简单办理,承办法官多次向双方释法,并将二人约至法院,现场调解。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张某同意返还12万元。
法官提醒:
双方之间的感情不应以彩礼多少来衡量,我国法律也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希望大家都能树立正确的金钱观和婚恋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合理协商彩礼问题。
来源:“新疆法治报”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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