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银行资金营运中心被责令改正并罚款30万元,管理不到位

2024年4月3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沪金罚决字〔2024〕39号,江苏银行资金营运中心(简称:江苏银行),其代客衍生交易产品管理不到位。公告明确了江苏银行资金营运中心违反相关金融监管规定的具体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对江苏银行资金营运中心责令改正,并处罚款30万元。作出此次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4年4月23日,有效执行监管法律法规,确保金融市场稳定运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