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射洪禁渔期3男子因用活体泥鳅钓鱼被抓:活泥鳅钓鱼入罪合理吗?

高启强想吃鱼了找老默,普通人吃鱼要么买要么自己钓。可是,要注意的是,钓鱼没用对方法,竟然有可能被判刑!根据报道,射洪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夜间巡逻时发现,黄某、宋某、唐某3人正在使用“活体泥鳅”作饵非法垂钓,现场共查获鱼竿3根,。
4月18日,三人因涉嫌违法犯罪被移交公安局。目前,黄某、宋某、唐某已被射洪公安依法采取强制刑事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1. 何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要构成本罪,首先要求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也就是违反刑法以外的特定前置法规。其具体指国家和地方颁布的有关水产资源的繁殖与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比如《渔业法》、《渔业法实施细则》、《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关于保护水库安全和水产资源的通令》等。
其次,还要求有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禁渔区,指主管部门对重要的经济水产动植物产卵场、越冬场、索饵场等禁止作业或者限定作业的区域。禁渔期,则是主管部门对水生动植物幼体出现盛期禁止或限制作业的期限。禁用的工具最常见的就是网眼过小的渔网,而禁用的方法常见的有炸鱼、毒鱼、电鱼等。
最后,要构成本罪还需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对于情节严重的标准,在内陆地区和在海域非法捕捞有所不同。根据《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万元以上;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千元以上;在禁渔区或禁渔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
在前述案件中,3人渔获物为3.35公斤,远远没有达到前两个标准。不过,由于3人是在禁渔期采用活泥鳅垂钓,被认为是在禁渔期采用禁用方法捕捞,进而被认定涉嫌犯罪。
2. “活泥鳅钓鱼”入罪是否合理?
那么,直接讲“活泥鳅钓鱼”入罪是否合理呢?要知道,虽然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最高法定刑只有3年,但是一方面牢狱之灾对于任何家庭来说都是难以承受的,另一方面有过犯罪记录也会让行为人在将来工作、生活遇到诸多不便。
前面提及,要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首先要违反一定的前置法规。那么,采用活泥鳅钓鱼,是违反了什么前置法规呢?
根据笔者检索,目前提及禁止活饵钓鱼的文件主要是《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发布四川省天然水域禁用渔具和禁用捕捞方法名录的通告》。该通告规定:本通告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包括电鱼、毒鱼、炸鱼、光诱捕鱼、“涸泽而渔”、活饵钓鱼、可视钓鱼等7种。这也是为何目前活泥鳅钓鱼入罪主要发生在四川区域的原因。
虽有确实有了前置性规范,笔者认为直接讲活泥鳅钓鱼的行为入罪还是不太合理。首先,违法并不意味着直接等于犯罪,何况行为人违反的前述文件只是四川省农业厅发布的地方性工作文件。笔者认为,绝大多数情况下,对于活泥鳅钓鱼的行为,采取行政处罚即可。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农业农村部发布的《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明确,刑法上禁用的捕捞方法包括电鱼、毒鱼、炸鱼以及使用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禁用工具捕捞。根据逻辑来说,其他禁用的方法也应该与电鱼、毒鱼、炸鱼三种方法的危害性相近才可。笔者认为,活泥鳅钓鱼的行为虽然恶劣,但其危害性大多数情况下是不及前三种方法的。
因此,总的来说,笔者认为相关部门保护环境、保护水生动物的殷切之心虽好,但还是不可操之过切。活泥鳅钓鱼的行为虽然可恶,但将其一概入罪还是需要再斟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