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公司廉洁从业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对部分业务活动费用支出未制定内部规定及限定标准,岗位制衡与内部监督失效,对责任人事后追责不到位,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六条、第八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图片
〔2024〕101号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公司廉洁从业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对部分业务活动费用支出未制定内部规定及限定标准,岗位制衡与内部监督失效,对责任人事后追责不到位,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六条、第八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内部控制机制,提高各层级人员廉洁从业意识,按照内部制度追究责任,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