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旬老人委托远房外孙当监护人,遭侄子侄女们反对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廖莉莎 记者 严君臣)出生于1934年的沈大爷已年近九旬,在本该享受儿孙绕膝天伦之乐的年龄,沈大爷却充满了担忧:谁来照料我以后的生活?原来,沈大爷的儿子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女儿先于沈大爷去世,家中没有孙辈。沈大爷委托了一名远房外孙担任监护人,但关键时刻其侄子侄女们却表示反对。4月30,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日前,南通海门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沈大爷与钱大娘生育了一子一女,儿子因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被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女儿于2003年8月过世,儿子与女儿均无子女。2014年9月,相伴多年的老伴钱大娘也离开了人世,年事已高的沈大爷陷入了监护困境。
“我的老年生活,我自己来安排”。为解后顾之忧,2023年3月,沈大爷在上海某律师事务所两位律师的见证下与吴某签订了《意定监护协议》。吴某是沈大爷的一个远房外孙,也曾经是沈大爷单位的同事,在此之前沈大爷请他照顾自己的生活。沈大爷委托吴某在其将来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担任其监护人,行使监护职责、履行监护事务。《意定监护协议》约定了吴某履行的监护职责具体包括:人身监护、财产管理、死后事务和财产继承事务及财产保管方面,同时约定了协议解除和终止的情形以及违约责任等。
2023年9月,沈大爷突发疾病,被吴某送至医院抢救治疗,处于昏迷状态。2023年10月,吴某向海门法院申请认定沈大爷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为监护人:“我是沈大爷的意定监护人,现在沈大爷病情危重,我申请法院认定沈大爷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指定我为沈大爷的监护人。”
“我们不同意吴某做沈大爷的监护人!作为沈大爷的亲属,我们愿意做沈大爷的监护人!”沈大爷的侄子侄女们反对吴某担任监护人,并一致推荐其中某位侄女担任监护人。经鉴定程序,沈大爷被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谁来担任监护人?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沈大爷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与吴某签订了《意定监护协议》,确定了吴某作为其监护人,该意定监护关系系基于沈大爷自己意愿的选择,对此应予以尊重,故判决认定沈大爷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吴某为沈大爷的监护人。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涉及老年人的权益案件日益增多。海门法院将持续通过案件审理、发布典型案例、普法宣讲等方式加强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为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安提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