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发布,以案普法——职工休育儿假护理假,于法有据!

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在“五一”国际劳动节来临前夕,4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多宗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也首次联合发布一批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为一些备受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实践中的争议问题提供了司法答案。以下为部分典型案例——
孩子住院家长请假竟遭开除,公司被判违法
在某科技公司与陈某劳动争议案中,陈某因其幼儿住院向某科技公司申请育儿假未获批准后,根据公司要求变更请假类型为事假,并提供了幼儿的住院材料。某科技公司没有批准事假,并以陈某无故旷工三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陈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某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以其未满6个月的幼儿住院为由申请休育儿假,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在休假未获批准的情况下,陈某又根据公司要求变更为请事假。某科技公司明知陈某幼儿住院,仍以请假不符合规定为由按旷工处理,并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既不合情也不合法。某科技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缺乏正当事由,依法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法院指出,用人单位行使用工管理权既要符合法律规定,也要符合社会常情常理。
体育老师有暴力犯罪记录,学校有权辞退
在某学校与卓某劳动争议案中,卓某原为某中学体育老师兼武术教练。任职期间,卓某与他人发生斗殴致人轻伤,被法院认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5个月。卓某服刑完毕后继续回某中学工作。后该学校以卓某有暴力犯罪记录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卓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认定某中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发现工作人员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的,应当及时解聘。本案中卓某有暴力伤害犯罪记录,某中学有权解除与卓某的劳动合同。
法院指出,以未成年人为主要工作、服务对象,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培训、监护、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机构和单位,实行从业禁止制度,发现相关从业人员存在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的,不得录用或者应当及时解聘。
男职工依法享受护理假,工资应当照发
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李某与某服饰公司劳动争议案中,2021年5月5日,李某至某服饰公司从事摄影工作。因妻子待产,李某于2021年7月2日起回家陪产未再出勤。李某之子于2021年7月3日出生。2021年7月20日,李某回到某服饰公司继续工作至2021年11月17日。2021年11月18日,李某至某服饰公司结算工资时发生冲突。李某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某服饰公司支付护理假工资等请求。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终结案件审理。李某诉至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不少于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不少于十五天,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李某在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某服饰公司应当发放工资。审理法院支持李某要求某服饰公司支付十五天护理假工资等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在家庭中,丈夫和妻子共同承担着生儿育女的责任。陪产护理假是男职工在妻子生育期间享有的看护、照料妻子与子女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