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频频“被直播”,公众隐私权岂能随意侵犯

□叶太阳
如今,随着线上线下消费场景加速融合,消费者一不小心就“被直播”的现象很普遍。一些商家借助短视频平台招揽生意,在未经允许之下,便对真实消费场景进行直播、拍摄,把顾客当做营销引流的工具。在网络平台“被直播”这一话题下,很多网友分享了自己的真实经历,其中提及较多的事发地点,除了餐馆之外,还有健身房等。(4月30日《中国青年报》)
在对消费者频频“被直播”的问题上,有些商家想当然地认为,经营场所是自己的“一亩三分地”,消费场景是现成的、免费的宣传资源,可以在宣传过程中“拿来”随便用,无需征得入镜消费者的同意,再说也难以逐个征求消费者的意见。为此,这些商家热衷于将线下消费实况展示在网上,直播真实的消费场景确有营销奇效,能让直播间的潜在消费者“眼见为实”,获得“沉浸式消费”的体验,继而“跃跃欲试”产生消费的欲望,进而为商家实现引流量、聚人气的目的。殊不知,商家的这一行为模糊了商家经营自主权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边界,涉嫌侵犯消费者的隐私权。
我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自然人依法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即使在公开环境中,公民的肖像、个人信息也依法受到保护。
由此而言,商家这种“不告而拍”并将“直播”消费者的视频发布出去的做法,涉嫌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肖像权、隐私权等权益,极易造成消费者的面部特征、身体特征及行踪等个人信息泄露。在生物识别技术广泛应用的当下,消费者的面部特征极易被抓取,一旦被不法分子利用,将给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害。
鉴于消费者频频“被直播”并带来诸多烦恼,相关部门仍有积极作为的空间,要进一步压紧压实平台主体责任,针对涉及就餐、健身等消费者个人形象突出的消费场景的短视频或直播,各类平台要加强审核力度,细化完善平台内部管理规定,引导商家通过技术手段(如马赛克),解决宣传推广和保护消费者信息的矛盾;对于涉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则要及时断开直播流或者下架相关视频,必要时,也可采用限制推送、封号等形式予以惩戒。
相应地,消费者也应增强对商家直播消费场景或拍摄消费场景短视频的侵权风险防范意识,遵从自己内心真实意愿和维权需求向商家表明态度。如果发现自己被侵权,应通过制止商家拍摄、要求商家删除相关拍摄画面或下架短视频、向相关平台投诉、向法院起诉等方式积极维权,向商家传递反制监督的压力。如此消费者频频“被直播”的烦恼才能得到有效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