邪乎的“土治”:村民不配合拆迁,村干部请来风水先生

李 丹
一、基层干部的“土治”
“吵架,他吵不赢我。讲法律,他也讲不过我。这才是一个称职的村干部。”现年50岁的村支书老覃,道出了他心目中的好干部标准。
在村委会办事大厅的桌子上,放着一本翻旧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覃书记介绍道:“我就是法律明白人。我带头学民法。在工作中,我依次采取的方式是‘土治’—‘自治’—‘德治’—‘法治’。”在处理一起相邻两家排水纠纷时,覃书记依法给出了解答:“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不服一方找到律师咨询后,发现覃书记的处理意见有理有据,从而更加信服覃书记。
当然,在基层不能完全照搬法条处理问题。按照覃书记的排序,土治是最常用的方式,法治是最终办法。那么,何为“土治”呢?最简洁的回答是:基层干部采取土办法进行乡村治理。覃书记举了一个“土治”的案例。相邻两家的宅基地边界上,自然生长起来两棵榆树。双方均想霸占这两棵树,遂起争执。覃书记闻讯后,到场调解无效。次日,覃书记派人将两棵树锯倒卖掉,将所获三百元钱送给村里贫困户。几天后,覃书记请纠纷双方到家里吃饭。覃书记借大家说“酒就罢了”的话茬,顺便说,“你们那两棵树的事也就罢了”。因两棵榆树而起的纠纷,随之化解。
在十五年前,我在某法院听审,遇到了一桩完全相同的邻里纠纷。当时,两户村民为争夺宅基地界线上的四棵泡桐树,将官司打到中级法院。在开庭前,法官对争执双方讲:“你们俩也别争了。这样,你们回去把树卖掉,我再给添上三百块钱都行。法院忙的很,你们这样下去,实在是浪费国家司法资源。”对于法官的好言相劝,双方并不领情。他们坚定地表示:“这不是钱的问题。不蒸馒头,我要争口气!”
相同的案子,到了村书记和法官手里,获得了不同的处理效果。村书记在分不清物权归属时,直接让人将树锯倒,将获利归于贫困户。村书记的逻辑是:“宅基地界限上的野生树木,不归属于相邻任意一方,应该归于村集体所有。既然它们属于集体财产,那我就可以拿去扶贫。至于两家面子损伤问题,我出面摆个酒,也就能补偿回来了。”相比之下,法官可采取的手段比较有限。法官只能劝说双方把树卖掉平分利益,而不能直接去处理当事人的诉讼标的物。法官更不能出面摆酒,靠喝酒去修复争执双方的关系裂痕。就此而言,村干部和法官角色设置的差异,致使两者能有所为和有所不为。
结合本案来看,“土治”能为公众接受,其效果也的确优于“法治”。但是,“土治”也不宜被夸大。
二、邪乎的“土治”
某村武主任曾告诉我:“村干部工作的精髓是‘亦正亦邪’”。他举了一个“亦邪”的例子,恰可作为“土治”的一种类型。
事情的大致内容是:村里面要搞建设,需要进行拆迁。大部分村民接受了补偿方案,章某漫天要价,还要求乡政府解决待业儿子的工作。乡政府需要尽快推动项目落地,指示村委会做好章某工作。村书记十分犯难。他既不能抬高公示过的赔偿标准,更无法安排章某儿子的工作。村书记思来想去,找到一个“土治”策略。他知道章某十分相信风水,便从县里请了一个风水先生到村里面。为了避嫌,在风水先生到村前,村书记声称自己去镇上开三天会。风水先生到村后,专门到章某左邻右舍看宅子,其所论令人信服。风水先生唯独不登自家院门,章某觉得颇为怪异。章某专门找到风水先生,问及原因。风水先生道:“你家院子坐落在死地,房子朝向的方位也犯冲,搞不好有血光之灾。”章某问破解之法,风水先先指向安置房的方位说:“你是户主。房子格局主要得和你相配。东边属木,适合你。住到东边后,你会少病少灾,慢慢地财运也会起来。”章某听闻后,觉得十分有道理,便主动签了搬迁补偿协议,自己将房子拆了。事成之后,村书记大摇大摆地从镇上回来。
村支书将风水先生请进村,这确实是比较邪乎的工作方法。尽管,村支书解决了钉子户问题。但是,这种工作方法是难以令人接受的。功效是一回事,正当性是另一回事。“亦邪”的村干部能收到良好的治理效果,并不意味着我们该非反思地予以认可。村干部是经村民推选的群众自治组织成员,应团结和带领群众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村干部在进行自治的过程中,注重结合乡村实际情况,创造性地开展“土治”,是值得鼓励的。村干部的治理资源十分有限,采取“土治”能最大化地满足治理需求。
但是,“土治”不得背离自治、德治、法治的根本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村支书与风水先生一起谋划,利用章某的迷信心理,对其实施欺骗。在这件事中,村支书的行为,既背离了村干部的法定职责,也不符合公序良俗。
三、“土治”与“法治”的此消彼长
近年来,“土治”与“法治”存在着明显的此消彼长现象。从乡村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我们可以初步讨论“土治”与“法治”的消长逻辑。
其一,乡村的传统治理基础瓦解。乡村社会的治理基础发生了很大变化。经验表明,当代中国的乡村事务存在多种外溢的可能性。村民在身体和思想两个方面,均体现出强劲的流动趋势。外出务工经历,使得农民工看见了新的生活方式。全民刷短视频实现了城乡之间的信息投递无差别化,开阔了村民的思想眼界。发生争议时,依靠乡村干部道德感召或权威压服等传统手段,越来越不可能。村庄事务外溢进司法系统、自媒体舆论场等,日益常态化。
近年来,不赡养老人、离婚、电信诈骗、合同纠纷等,在乡村越来越多。乡村治理研究者不能陷入“受土地束缚”的路径依赖之中。村庄内部长期通行的地方性共识,与现代文明的不适配性,越来越明显。例如,62岁的王某到村委会,要求村里面同意其与女儿断绝父女关系。小王表示,在自己不到两岁的时候,父亲抛下母女俩独自外出。小王拒绝赡养父亲,同意与之断绝父女关系。王某的意图是,反正女儿不养自己,断绝父女关系后,自己就可以申请成为“五保户”。对此,村书记从乡土情感的角度,赞同王某父女之间断绝关系。但是,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7条相冲突。父母和子女应各尽其责,而不能采用宣告断绝亲子关系的方式,去进行权利义务抵消。
“土治”的优势是在地化、高效率。但是,基层干部在运用“土治”的时候,除了眼中有“效率”,还得眼中有“正义”。在部分人看来,基层干部只要能解决问题就好。似乎,在乡村中,我们就不适宜谈“正义”。不能给基层群众输送正义的效率,绝对不是可欲的纯粹效率。为效率而追求效率,其结果是“目无正义的效率”,自然是“目中无人的效率”。
其二,乡村面临着规范化的强大压力。多位乡村干部表示,党的十八大以来,法治的重要性直线上升。目前,乡村干部面临着规范化的强大压力。在强大的规范化压力倒逼之下,乡村干部必须谨言慎行。例如,在十八大以前,村支书与村民互相谩骂,乡镇一般不会对村干部进行严厉处分。2012年以后,乡镇纪委则会严格按照纪律处分条例等,对村干部失当的言行进行问责。
规范化意味着程序化、齐一化和普遍化,但不必然滋生形式主义。村级事务规范化引发形式主义的重灾区,集中在“志愿服务情况”“防溺水宣传教育”“图书借阅数量”等软性事项。对可见性低的软性事务进行硬考核,必然会导致各种过度留痕的“表表册册”。在面对这些事务时,村干部不得不拍照存档以“自证清白”。相反,村干部是否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具有高度的可见性。对于不满村干部行为的村民,他们可以通过对质、找证人、录短视频等多种方式,佐证其指控的事实情况。特别是,随着短视频席卷乡村,自媒体曝光成为督促乡村干部依法依规履职的重要渠道。
因此,我们不宜将规范化与形式主义直接相关联,应充分肯定规范化倒逼村干部依法行使职权的正向价值。
2024年5月3日
首发于腾讯新闻,封面图片截取自网络